该用户从未签到
高级会员
- 积分
- 6971
- 金钱
- 4366
- 威望
- -1
- 精华
- 0
- 注册时间
- 2013-6-17
|
旧改84.5号文件第九条中规定:
第九条【人口增计】 下列农户可增计审批人口:
1、至人口截止日年满20周岁的未婚男子(不含离异人员),可增计一人。有女无子户,只允许一个年满20周岁未婚的女儿增计一人或只允许一个女儿(户口在本村未曾迁出的)招婿。有子有女户,子未满20周岁的,允许一个年满20周岁的未婚女儿增计一人。
2、夫妻双方(不含再婚)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已婚未育或育有一子女的可增计一人(与第一项不重复增计)。
84.5号文件里规定:夫妻双方均为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育有一子女的才可增计一人。老婆农村户口不迁过来,还可以增计一人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