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装修垃圾收运管理工作,8月起,义乌市将全面推广规范化装修垃圾收运处体系应用。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从事装修垃圾收运的单位和车辆需:(1)配备定位、视频监控和密闭装置;(2)接入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接受全程监管;(3)向行政执法局获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
2、按相关法律规定,个体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擅自开展装修垃圾收运行为。
3、执法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对违规开展装修垃圾收运的行为进行查处。
附件:《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法条依据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日
附件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相关法条依据
第三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第三十七条 建筑垃圾通过道路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启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保持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
(三)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四)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五)不得超限超载;
(六)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处置场所;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