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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住房公积金!浙江最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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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浙江省多地陆续出台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相关政策。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可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一起了解~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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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住房需求,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30万元提高到180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不超过9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由15倍调整为20倍。

 

  三、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一定比例计算:

 

  (一)人群类型贷款额度上浮

 

  1.新市民、青年人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

 

  2.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确定。

 

  3.高层次人才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保持不变。

 

  (二)房屋类型贷款额度上浮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或者近一年内出售存量住房,“以旧换新”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保持不变。

 

  (三)符合上述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享受额度上浮优惠不受次数限制。同时符合人群类型和房屋类型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可按不同类型择高叠加计算,最高叠加上浮比例为70%。  

 

  四、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相应核减贷款次数。本条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五、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所购房屋契税,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总额。

 

  六、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买、建造合同后满5年,累计提取次数不超过3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

 

  七、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限额。

 

  八、缴存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每年可对家庭名下1套自住住房按实际物业费支出提取1次,家庭当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九、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

 

 

湖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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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就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与业务操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最高可贷额度计算

 

  缴存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确定最高可贷额度:一是在单笔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的基础上,结合可享受的贷款优惠上浮政策确定;二是按所购住房总价的40%确定。

 

  二、阶段性放宽贷款利率认定

 

  自新政实施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

 

  三、支持提取金额列入贷款额度计算范围

 

  单位缴存职工自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的提取金额,可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四、放宽公积金贷款提取还贷条件

 

  缴存人办理按年或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时,不再保留6个月的月还款额;已办理按月冲还贷的缴存人,若后续出现账户封存情形,不影响其月冲协议履行。

 

  五、支持直系亲属互助还贷按年提取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偿还住房贷款时,若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覆盖当期还款金额,需以现金进行补充还款的,补充部分可按年度提取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被提取方须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缴纳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购买商品住房时,所缴纳的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实际缴纳后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每套住房仅限办理一次提取,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税费金额。

 

  七、放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缴存人及其配偶异地购房的,不再受双方缴存地、户籍地限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以上政策自2026年4月10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嘉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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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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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好房子”贷款额度。自2026年1月1日起,职工购买自住新房,该楼盘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好房子”的,可按其现有贷款额度上浮50%。除装配式建筑、绿色低碳建筑外,其余各类上浮优惠政策可叠加适用。

 

  二、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无公积金贷款或月缴存额大于等于月还款额的缴存人,其舟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房龄满8年(含)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装修费用。提取额度按不动产权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00元,提取时提供不动产权证(共享数据可获取的无需提供)。每个家庭仅限提取一套。本政策暂定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

 

  三、支持回迁房交易跨行汇款。回迁房交易中,房屋出售方持有银行卡为非购房人(借款人)贷款银行发行卡的,支持直接将贷款发放至出售方持有的有效银行卡,不再要求房屋出售方另行办理新卡。

 

  四、完善无房职工在线提取服务举措。持续深化租房提取“零材料、秒办结”,进一步提升数据共享水平,推动在线服务向“更智能、更便捷、更安全”迈进。

 

  以上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

 

 

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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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作用,着力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调整如下:

 

  一、优化贷款认定标准

 

  家庭成员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相应的住房已出售的,按首套房政策标准执行。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调整至80万元。

 

  三、优化可贷额度的贷款计算公式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申请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其提取金额,可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四、优化购房提取条件

 

  职工自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选择一套自住住房按实际需求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购房提取额达到购房总价或选择的住房被出售后终止提取。

 

  五、扩大购房提取范围

 

  购买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支付的交易税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其他辅助用途房(房屋所在小区的储藏室、车位、车库)等可纳入购房总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自住住房可分类申请各补提取一次。

 

  六、提高无房租赁住房提取额度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调整为2100元/月,一年内可多次提取。

 

  七、开展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业务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金额为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各年度物业管理费用。允许多年度同时提取,同一张物业管理费发票可提取一次。

 

  八、支持旧房自主更新

 

  持有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满10年及以上并未出售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同一职工限提取一次,每套住房的提取限额为1000元/平方米。

 

  以上政策自2026年3月23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发文并负责解释。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

 

 

丽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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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省、市提振住房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的作用,现就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多孩家庭、青年人、新市民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人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支持旧房装修提取。住房所有权人对取得不动产权证10年(含)以上的老旧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装修(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可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装修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且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三、将自住住房物业费纳入提取范围。缴存人支付家庭任意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5000元。

 

  四、将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消费支出纳入提取范围。缴存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称“税费”)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税费总额。

 

  五、优化购房提取频次、时限。缴存人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可凭购房材料每年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六、支持还贷提取家庭共济。支持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借款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七、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均余额标准。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任意情形提取金额,可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可贷额度。

 

  八、实施青年人、新市民“青春聚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给予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青年人、新市民200元/人的一次性缴存补贴。缴存补贴免申即享,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的业务支出中列支。青年人、新市民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青年人、新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租金的,提取限额上浮50%。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中涉及青年人的认定标准由申请业务办理时“未满35周岁(含)”调整为“未满45周岁(含)”。新市民的认定标准由申请业务办理时距离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设立个人账户时间“未满3年(含)”调整为“未满5年(含)”。

 

  九、加大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同一对夫妻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可贷额度上调为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个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30倍。

 

  十、加大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低碳建筑的支持力度。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含)以上绿色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

 

  十一、加大住房“以旧换新”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缴存人参与“以旧换新”,即出售我市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1年内在该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

 

  十二、优化购房贷款首付比。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15%。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可按商业部分贷款首付比例执行。

 

  十三、优化大病提取频次、额度。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生活困难的,医疗期间缴存人可按需灵活提取,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医疗期间实际自负费用。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第二条实施至2027年3月19日。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享受。原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19日

 

来源:浙江发布综合自杭州公积金发布、湖州公积金、嘉兴公积金、舟山发布、台州发布、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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