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省、市提振住房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的作用,现就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多孩家庭、青年人、新市民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人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支持旧房装修提取。住房所有权人对取得不动产权证10年(含)以上的老旧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装修(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可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装修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且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三、将自住住房物业费纳入提取范围。缴存人支付家庭任意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缴存人及其配偶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5000元。
四、将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消费支出纳入提取范围。缴存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称“税费”)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税费总额。
五、优化购房提取频次、时限。缴存人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可凭购房材料每年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六、支持还贷提取家庭共济。支持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借款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七、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均余额标准。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任意情形提取金额,可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可贷额度。
八、实施青年人、新市民“青春聚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给予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青年人、新市民200元/人的一次性缴存补贴。缴存补贴免申即享,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的业务支出中列支。青年人、新市民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青年人、新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租金的,提取限额上浮50%。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中涉及青年人的认定标准由申请业务办理时“未满35周岁(含)”调整为“未满45周岁(含)”。新市民的认定标准由申请业务办理时距离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设立个人账户时间“未满3年(含)”调整为“未满5年(含)”。
九、加大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同一对夫妻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可贷额度上调为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个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30倍。
十、加大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低碳建筑的支持力度。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含)以上绿色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
十一、加大住房“以旧换新”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缴存人参与“以旧换新”,即出售我市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1年内在该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
十二、优化购房贷款首付比。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15%。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可按商业部分贷款首付比例执行。
十三、优化大病提取频次、额度。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生活困难的,医疗期间缴存人可按需灵活提取,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医疗期间实际自负费用。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第二条实施至2027年3月19日。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享受。原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