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名申诉!本人案件全程多处司法程序违法、证据造假、材料隐匿、法官身份违规、枉法偏袒 本人:潘成桂(军转干部) 联系电话:18267029xxx 案号:2020浙0702刑初236号 本人坚持完全无罪,本案根本不存在指控的犯罪事实,全案存在大量程序违法问题,证据链存在重大漏洞。现将案件全部疑点与违法事实陈述如下,恳请相关部门核查纠正,请求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启动院长纠错程序,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一、被害人徐某大量虚假陈述,多处核心事实前后重大矛盾 被害人徐某在2019年11月9日、11月10日询问笔录,2020年5月18日一审庭审、2026年1月26日法院询问笔录当中,多处关键事实反复更改、相互矛盾,其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 关于事发时潘成桂处于昏睡还是清醒状态 2019年11月9日笔录,徐某陈述我全程清醒;2019年11月10日笔录,徐某称我醉酒快要睡着、意识迷糊;2020年5月18日一审庭审,先说我醉酒昏睡,后又改口称发生行为时我是清醒的;2026年1月26日法院询问笔录,徐某再次确认事发时我是清醒状态。前后陈述互相冲突,若我当时已经昏睡,客观上无法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 2. 关于事发时徐某本人衣着(塑身衣、裤袜) 徐某在笔录及庭审中对于自身衣物描述多次反复,时而称身穿塑身衣、薄裤子;时而称穿西装外套、背带,一会说有丝袜,一会说没有丝袜。2026年1月26日笔录,徐某自述穿着高档塑身衣,有没有丝袜已经记不清。对于自身身上衣物这一直观细节记忆反复变化,陈述可信度低。 3. 关于擦拭纸巾情节 2019年11月10日公安笔录,徐某陈述事后拿纸巾为我擦拭下体;一审庭审徐某改口,称只是扔给我一张纸巾,不存在擦拭行为;2026年1月26日法官询问笔录,徐某又承认曾拿纸巾给我擦拭。该关键情节多次反复,陈述极不稳定。 4. 关于暴力反抗、项链扯断情节 徐某称我拉扯项链,对其实施侵害;但全部案卷材料中,徐某身上没有任何抓痕、勒痕、体表伤情,项链仅断裂,颈部无对应擦伤。其所陈述暴力侵害行为,没有客观伤情证据予以佐证。徐某当庭回答:全过程我没有暴力、没有言语威胁。 5. 关于路上牵手情节 2019年11月9日笔录,徐某认可路上双方主动牵手;后续笔录又试图描述为被强行拉扯。如果是违背其意愿的侵害,路上主动牵手的情节,与其指控逻辑互相矛盾。 6. 关于住处附近茶楼的客观事实 徐某一开始陈述住处附近没有茶楼,但我方律师实地调查证实,徐某居住地几百米范围内即有多家茶楼,属于刻意隐瞒客观事实。 小结:被害人徐某多处核心陈述前后反复、互相冲突,其陈述真实性存疑,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公安11月10日、11月11日两次讯问笔录记载不实,关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灭失;公安笔录与检察院审查逮捕讯问笔录核心内容严重冲突 2019年11月10日、11月11日,金华江南分局对我先后两次讯问形成笔录。其中11月10日笔录记载两处关键内容并非我本人原话:一是记载“我同徐聪发生了性关系”;二是记载两人抱倒在床上后,我产生发生性关系的冲动。 一审庭审检察官引用“发生性关系”这一记录指控我;二审庭审检察官引用“产生发生性关系冲动”这句话作为定罪关键论据。我在一、二审当庭提出异议,申请调取公安该两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核对原始原话,但法庭没有采信我的申请。 2019年11月19日,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对我讯问,我当场推翻公安笔录中的不实记载,明确表述:我感觉没有发生性关系,当时仅产生想亲吻、抚摸胸部的想法,不存在要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公安两次讯问笔录与检察院审查逮捕笔录,就案件核心事实的表述完全冲突,供述内容严重不连贯。 本案2019年11月10日、11月11日这两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已经灭失,2026年8月12日主办民警胡凌峰承认:明知公安部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全程录制、留存、随案移送的强制性规定,却未按要求保存、移送该录像,对于录像灭失问题办案机关还存在两套矛盾说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核验,公安该两份讯问笔录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履职缺位,未依法责令公安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忽视本人无罪辩解 公安两次讯问笔录与审查逮捕笔录核心事实存在重大出入,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已经发现几份笔录内容严重冲突。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责令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补充调取、移交该两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核验公安笔录的真实性,排查笔录是否存在添加内容、不实记载的问题。 但是承办检察官没有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送同步录音录像;在缺少录像核验、公安笔录与本人无罪辩解笔录严重冲突的情形下,仍然采信公安笔录中对我不利的记载,忽视我明确的无罪辩解,审查起诉阶段履职严重违法。 四、二审金华市人民法院隐匿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颠倒事实,裁定存在虚假记载,程序严重违法 公安就本案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出具过关键《情况说明》,该材料能够反映案件疑点。二审法院刻意隐匿该份关键材料,并且在刑事裁定书中虚假记载,谎称“不予核查相关事实”。客观事实是,本案相关事实早已核查完毕,二审法院故意隐瞒真相、篡改事实,没有依法公正审理,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五、辩护律师合法调证申请被无视,书面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全程无任何答复 2021年4月19日,我的辩护律师依法提交书面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申请调取2019年11月10日、11月11日两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申请材料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递交之后,承办法官、办案人员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直接无视辩护人的合法申请,剥夺了当事人法定取证权利。 六、一审婺城区人民法院邵波法官违规担任审判长,承诺判后答疑却推诿回避,拒不履行答疑义务 2024年12月,邵波法官当面会见我,我当场提交三份无罪证据材料。邵波当时告知,不在现场答复,后续出具书面判后答疑文书。 我电话联系邵波,其称已经将答疑材料交给刑庭,我向刑庭领导核实,刑庭反馈没有收到邵波移交的答疑材料,后续我再电话联系邵波,其改口称自己已经离开刑庭,本案本案上过审判委员会,以此理由拒绝判后答疑。属于推诿敷衍,拒不兑现判后答疑承诺。 由人民陪审员担任审判长,违反刑诉法硬性规定。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27日下发的婺人大常(2019)24号文件,邵波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然而本案立案登记、流程管理、组成告知及一审判决书等文书中,均认定邵波为“审判长”,庭审亦由邵波组织主持。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4条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由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强制性规定,邵波作为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因此,该案合议庭构成《刑诉法》第238条第4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之情形,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七、司法鉴定DNA证据足以证实并未发生性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所有检材均未同时检出二人DNA。本人潘成桂的精子DNA仅出现在被子和纸巾上,被害人徐某阴道部位、内衣检材中,均未检出本人精子DNA。该客观物证足以证实,本案没有发生性关系。 但是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没有采信这份对我有利的DNA鉴定意见,反而采信徐某前后多处矛盾、多次改动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审理存在明显偏袒。 总结全案核心冤情 1. 被害人徐某多处关键陈述反复矛盾(我是否昏睡、事发衣着、纸巾擦拭、暴力反抗、路上牵手、茶楼位置等多处细节前后说法冲突),陈述真实性存疑。 2. 公安2019年11月10日、11月11日两次讯问笔录存在不实记载,两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灭失,主办民警明知录像留存规定却造成录像灭失;公安笔录与检察院审查逮捕笔录核心叙事完全冲突。 3. 公安没有移送两次讯问同步录像,检察院发现笔录矛盾后,没有依法责令公安补交录像核验笔录,审查起诉履职违法,只采信公安笔录不利记载,忽视本人无罪陈述。 4. 二审法院隐匿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裁定书虚假表述,颠倒核查事实。 5. 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两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长期没有任何回复,当事人取证权利落空。 6. 一审审判长邵波为人民陪审员,违规担任审判长;当面承诺书面判后答疑,事后以调离刑庭为由推脱,拒不兑现承诺。 7. DNA司法鉴定客观证明,徐某阴道、内衣无本人精子DNA,足以证实没有发生性关系;两级法院无视该无罪物证,采信矛盾陈述定案。 全案没有扎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定罪证据,案件一审、二审审理存在多处严重程序违法。 本人自始至终坚持无罪,坚决申诉到底,相信法治公正,恳请相关部门正视本案全部程序违法问题,依法启动再审纠错,还我清白! 申诉人:潘成桂 202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