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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追究线索核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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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追究线索核查申请书

 

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青院长

请院长阅批,转督察室依法立案核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

 

申请人:潘成桂,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

身份证号:3307191978072

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望府街 917 号

现住址:浙江省兰溪市xxxx22号

联系电话:18267029

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01040

 

被线索调查人:

吴艳萍(二审审判长)、宋文茹(二审承办法官)、范继军(二审合议庭审判员)

所在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1.?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对三名被调查人在(2021)浙07刑终166号案件二审审理中违反审判职责的线索立案核查;

2.?经查证存在故意违法履职行为的,依规启动法官惩戒程序,追究司法责任;涉嫌职务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3.?书面告知本人线索受理、调查过程及最终核查结论。

    事实与线索

 

本案二审开庭时间:2021年5月6日,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吴艳萍、承办法官宋文茹、审判员范继军。三名法官共同参与庭审、证据核查、合议庭评议并出具二审裁定,存在多项故意违反审判程序、隐瞒案件材料、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纪事实:

 

一、审判长吴艳萍故意隐瞒证据调取结果,篡改庭审笔录,剥夺当事人举证权利

1.?辩护律师已于2021年4月19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调取第一次和第二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2021年5月6日庭审中,

公诉人主张我当庭翻供,称我在公安阶段供述过产生与徐聪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我当场否认该笔录记载,并当庭再次请求法庭调取、核查三江派出所提审视频。审判长吴艳萍当庭明确答复:法庭会去核查,让我无需重复陈述。

2.?法庭于开庭次日(5月7日)向江南公安分局三江派出所调取录像,公安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载明讯问监控已被系统覆盖、无法调取。该份关键书证被合议庭私下留存,未当庭出示、未组织质证、未告知申请人与辩护律师,刻意隐瞒该证据灭失的核心事实。

3.?庭审笔录延后至5月10日才交由我核对签字,笔录内容被人为删减:删掉了我当庭申请调取录像、审判长承诺核查录像这一关键庭审内容。合议庭在裁判文书中仅以“口供已经本人签字捺印”为由驳回取证申请,完全回避已经调取录像、录像灭失这一重要事实。

4.审判员范继军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本案评议并共同出具二审裁定,对上述证据核查、评议事项共同负有审查职责,一并提请核查其评议意见。

 

二、承办法官宋文茹在接待申诉期间,刻意隐瞒事实,强行要求删除谈话录音,非法限制当事人固定证据

    

本人于2023年6月5日服刑期满后,专程向宋文茹核实录像核查情况。谈话历时两个多小时,宋文茹长时间回避、隐瞒调取录像的事实;在被逼无奈后才告知我:法庭早已调取材料,公安出具了录像灭失的书面说明。

谈话过程中,宋文茹发现我正在录音,随即呼叫多名法警到场,强制要求我删除原始录音,并提出以交付《情况说明》原件作为交换条件,换取我删除录音。我提前将录音通过微信备份留存,原始录音与备份至今完整保存。

该行为属于刻意阻挠当事人固定申诉证据,严重侵害当事人申诉权与取证权,属于办案纪律违规行为。

 

三、合议庭对案件核心疑点证据拒不审查,违背证据规则草率定案

 

1.?本案DNA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未检出能够证实发生性关系的混合生物物证,客观上不具备性行为发生的物质痕迹。

2.?被害人徐聪多份笔录关于事发过程、体位、擦拭、血迹等关键情节前后反复矛盾,证言真实性严重存疑。

我在二审庭审中多次提交上述证据疑点,合议庭未依法开展证据核查,未对矛盾证言予以排除,片面采信控方口供定案,未尽到法定证据审查义务。

 

四、关键无罪笔录被隐匿,二审全程未纳入审理范围,导致事实审查严重缺失

 

2019年11月19日婺城区检察院讯问笔录:我明确答复办案人员“没有发生性关系”;当笔录写成“产生性关系冲动”时,我当场更正:仅有抚摸想法,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意图。

该份笔录属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的核心无罪材料,长期被办案机关隐匿,直至2024年5月经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后才交付律师,且检察官明确要求律师不得将笔录交给本人。

二审审理期间,该笔录没有移送至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出示、没有组织质证;合议庭未发现这份关键证据缺失,未责令控方补充移交案卷材料,造成二审证据链条残缺,事实审查流于形式。

 

综上,本案存在以下履职违法线索:法庭已经启动调取程序、拿到录像灭失的情况说明却刻意隐瞒;庭审笔录删减我方当庭诉求与审判长承诺事项;宋文茹法官在接待申诉人过程中,强制要求删除录音,阻碍当事人固定证据;合议庭对应当核查的证据拒不核查,对关键无罪材料隐匿不质证,严重违反审判程序。上述情形完全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中,故意隐瞒证据、篡改笔录、不作为取证、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追责情形。

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审判人员故意隐瞒案件材料、篡改庭审笔录、应当调查取证而故意不予取证、严重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故意向合议庭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3.《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质证、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庭审记录如实制作的强制性规定。

 

附件清单(一一对应事实)

1.?二审庭审笔录摘抄(证明当庭申请调取录像、审判长口头承诺核查);

2.?金华市江南公安分局出具的录像灭失《情况说明》(核心书证);

3.?2019年11月19日检察院讯问笔录(关键无罪证据);

4.?DNA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辩护人2021年4月19日提交的《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

6.?2023年6月5日与宋文茹法官谈话录音完整文字转录稿(录音原始载体与备份完好);

7.?本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申请人:潘成桂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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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法官 女的 比例是不是越来越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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