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
楼主: 河东祖宅

建设办主任朱先生,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私相授受!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87

主题

3326

回帖

3万

积分

钻石会员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37145
金钱
15869
威望
189
精华
0
注册时间
2018-8-10
 楼主| 发表于 2024-9-25 16:27: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公安机关该怎么处罚?】

相关法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河东祖宅 +1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义乌稠州论坛

关注公众号

下载客户端

客服热线:9:00-16:00

0579-85099500

公司名称:义乌好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人力资源产业园10楼

浙B2-20070208-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157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723号
Copyright © 2024 义乌热线 Powered by Discuz! X3.4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