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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陈镇派出所民警吴*童不作为、拖延履职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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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20:46: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投诉信

一、投诉人信息

姓名: 陈庆义身份证号: 3307251965080**818住址: 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立黄山村

二、被投诉人信息

姓名: 吴*童职务: 民警所属单位: 义乌市公安局大陈派出所警号: 不详

三、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民警吴*童在办理本人被故意伤害一案中,存在不作为、拖延履职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依据现有合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损害本人合法权益。

四、事实与理由

  1.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8日,义乌市法医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本人伤情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已依法刑事立案并出具《刑事立案决定书》(编号: 不详,原件由大陈派出所留存)。案件关键证据为殴打视频(该视频由犯罪嫌疑人拍摄,已被民警依法截获并存储于大陈派出所系统内),可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行为,与本人重伤二级伤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民警不作为具体事实: 刑事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虽对原鉴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义乌市出具的重伤二级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规、结论明确,完全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依法具有完整证据效力。本人多次要求民警吴*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该民警始终以“等待金华市重新鉴定结果”“需等领导通知”为由推诿拖延,至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3.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重新鉴定期间原鉴定意见仍可作为侦查阶段证据使用,现有“重伤二级鉴定报告 派出所存储的殴打视频”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完全满足刑事拘留法定条件,民警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职缺乏法律依据。

五、投诉诉求

  1. 责令被投诉人民警吴*

 

 

  1. 童立即依据现有合法证据,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 依法查处民警吴*童不作为、拖延履职的行为,并书面告知本人查处结果;
  3. 书面告知本案重新鉴定的受理时间、鉴定机构、预计完成期限及未采取拘留措施的具体法律依据;
  4. 收到本投诉后希望有关部门就案件办理进展向本人进行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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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小 2025-11-7 04:4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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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22: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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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23:32: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搞错了吧?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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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敢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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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7 06:38: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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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7 08:16: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上级仔细查查,这是属于什么“生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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