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h555
发表于 昨天 07:10
公共道路岂容私权蚕食!
心动盲点
发表于 昨天 08:07
金银锁链终噬主----
金银煅就的锁链,自以为固若金汤,能承受百姓血肉长城的冲击?何其愚妄!链条越粗重,反噬之力越汹涌。权柄执链者——终将被这冰冷巨链崩断的咽喉,盖因锁链愈刚猛,崩断之际便愈是致命!此乃自缚之茧,终将自噬!
GR8168
发表于 昨天 11:42
江苏泰州厅官王建退休5年后被查,老领导一个多月前落马……
快乐之神
发表于 昨天 13:53
为楼主补一张图片:lol
腹有诗书
发表于 昨天 15:25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统统报了!
江边走高跷
发表于 昨天 16:49
民情
江边走高跷
发表于 昨天 17:48
苦了大众
GR8168
发表于 昨天 17:5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占用公共道路影响交通出行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江边走高跷
发表于 昨天 19:07
威风一方
龚先声
发表于 昨天 21:44
违法占道,法理不容!无许可即违法,损路必赔,执法必究——守路护行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