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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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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第十六条 经村民会议通过,拆除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可采用经济补偿、水平房或垂直房补偿:
原有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下的,按1:1的比例按实安排;占地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应进行联建或采用水平套房补偿,采用水平套房补偿的,可按原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3的比例结合就近面积户型安排;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安排,但最高不超过占地面积126平方米。采用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由村级组织制定,费用由村级组织承担,并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节省的建设用地可在村级组织内部调剂使用。
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在审批补偿方案时,其剩余的合法房屋须与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面积合并审查;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发生家庭内部分割、赠与、继承等行为的,应按原有合法旧房面积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审批与旧房拆除相挂钩。未签订原有房屋拆除协议的村级组织成员,申请建设用地不予受理;村级组织未完成原有房屋拆除的,不予定点、放样,申请下一批次建设用地的,不予受理。
没有经历过旧村改造的人。就不要来瞎说 ,签了房屋拆迁协议以后才可以审批。房屋拆除以后定点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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