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机场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城区和重点区域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一)城区
环城南路—环城西路—机场路—拥军路—商城大道—西城北路—诚信大道—稠州北路—凯旋北路—环城北路—阳光大道—大通路—S310省道—银海路—商博路—江东东路—广福路—南山路—南门街—环城南路—南洲路(在建)—香溪路—五洲大道—环城南路(闭合范围)
(二)重点区域
1.义乌机场、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
2.北苑街道:凌云社区(凌云二、三、五、六、七、八区)、爱民社区(凌云一区)、花园社区(除原万村、茂后、楼宅以外区域);
3.后宅街道:起航社区(上河、十二山头、后里)、北站社区(何界、溪坦、叶宅、西何、山塘)、群英社区(下畈、永宁、雅楼、红塘畈)、洪深社区(前毛店)、黄龙居委会、宅二居委会、后毛店村,以及环城路以北的后宅工业园区、拆迁安置区(九州)、德胜小区、汽车城;
4.城西街道:陆港社区(原横塘)、山翁自然村、隔渎自然村、协和殿口自然村、西景园、西景悦府;
5.稠江街道:香溪社区(官清畈、龙回)。
(三)重点场所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军事设施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公墓、骨灰堂、节地生态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商品交易市场;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在“禁止范围”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镇、街道和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教育局、自规局、商务局、国资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燃”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区居委会、学校及有关行政村要积极配合做好“禁燃”教育、宣传和其他协助工作。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2024年12月7日起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