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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司法局徐建勇局长一封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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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 吴寿康,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947070*****,住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号。联系电话:176*********。 被申请人: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8日作出的永三江信访字(2025)127号,特向特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永三江信访字(2025)127号,并重新作出答复意见。   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2020年8月28日开始被断水、断电断网络,2020年9月2日和2020年12月28日,在未与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签署补偿协议、腾空单、也未实际腾空房屋、更未领取补偿金的情况下,六处合法房屋竟被永嘉县三江街道强制拆除、破坏,宅基地被强占。因永嘉县三江街道赖以强拆房屋的伪造产权人签名制造虚假《产权调换协议》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生效,【(2022)浙03行终359和360号】判决书明确“未经双方签字”基于此,2022年8月14日向街道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次日收取,但一直未做赔偿决定。为了避免起诉超期,便于2023年1月4日邮寄赔偿起诉材料,永嘉县人民法院收到后一直拖延不予立案,属于严重的审理程序违法。但历经一年半后,永嘉县人民法院才于2024年7月29日予以立案,案号是(2024)浙0324行赔初9-13号;针对街道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撤销案,2024年9月20日立案,案号(2024)浙0324行赔初18号。在产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审理的情况下,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4日强行将把强拆赔偿的4个案件和撤销赔偿决定书案件合并在破坏赔偿案件(2024)浙0324行赔初9号中。在2024年11月8日第一次开庭后,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法院不审不判,导致街道2025年7月11日在微法院上发了近300页“证据”并以原《赔偿决定书》“部分赔偿项目、金额不当,故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自行撤销”和制作新的《赔偿决定书》。并于2025年7月14日临时决定7月21号早上二次开庭,我的女儿作为非专业人员,只准备短短一周时间,在庭审时针对众多部门近300页的“智慧成果”艰难地提出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在此赔偿案件中,永嘉县人民法院赔偿案件特意推迟6个月审判,配合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严重逾期且在快到最迟判决期限12个月时才递交新证据、并擅自撤销原《赔偿决定书》和新制作的《赔偿决定书》。永嘉人民法院认可街道所有的违法行为却驳回申请人所有的赔偿诉请。申请人严重不认可永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以立案程序违法、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适用证据规则错误等已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请人在未和申请人协商好的情况下,利用职位之便获得申请人的银行卡号,并擅自打款,已经严重渎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强拆违法,在未和产权人协商好的情况下,擅自凭很多违法之处的赔偿决定书打款,已经再次违法,故要求撤销该《关于吴寿康转其他法定途径答复书》,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责令退还款项。恳请永嘉县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人:吴寿康202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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