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 吴寿康,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4707051330,住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村浦东东路51号。联系电话:17681973798。被申请人: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8日作出的(2025)永三江赔决字(2)号,特向特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2025)永三江赔决字(2)号,并重新作出答复意见。 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2020年8月28日开始被断水、断电断网络,2020年9月2日和2020年12月28日,在未与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签署补偿协议、腾空单、也未实际腾空房屋、更未领取补偿金的情况下,六处合法房屋竟被永嘉县三江街道强制拆除、破坏,宅基地被强占。2024年9月22日老房子继续被强拆,因永嘉县三江街道赖以强拆房屋的伪造产权人签名制造虚假《产权调换协议》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生效,【(2022)浙03行终359和360号】判决书明确“未经双方签字”基于此,2022年8月14日向街道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次日收取,但一直未做赔偿决定。为了避免起诉超期,便于2023年1月4日邮寄赔偿起诉材料,永嘉县人民法院收到后一直拖延不予立案,属于严重的审理程序违法。但历经一年半后,永嘉县人民法院才于2024年7月29日予以立案,案号是(2024)浙0324行赔初9-13号;针对街道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撤销案,2024年9月20日立案,案号(2024)浙0324行赔初18号。在产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审理的情况下,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4日强行将把强拆赔偿的4个案件和撤销赔偿决定书案件合并在破坏赔偿案件(2024)浙0324行赔初9号中。在2024年11月8日第一次开庭后,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法院不审不判,导致街道2025年7月11日在微法院上发了近300页“证据”并以原《赔偿决定书》“部分赔偿项目、金额不当,故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自行撤销”和制作新的《赔偿决定书》。 在此赔偿案件中,永嘉县人民法院赔偿案件特意推迟6个月审判,配合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严重逾期且在快到最迟判决期限12个月时才递交新证据、并擅自撤销原《赔偿决定书》和新制作的《赔偿决定书》。此《赔偿决定书》实际上是补偿决定书,做出时间远远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前后2次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不全面等违法的地方,故要求撤销该《赔偿决定书》,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恳请永嘉县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永嘉县人民政府
吴寿康
2025年8月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