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义乌市江东街道许宅村人,在许宅村旧村改造工作中,我村于201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而此证明确规定中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四、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证发放时间是2018年10月12日。而我们许宅村设计的规划29幢是14间在2024年由村书记为了个人利益经江东街道个别领导签字给29幢变更为15间,村民上访到江东街道信访部门而江东街道回复到徐村工作片说经过许宅村村民代表同意上报有关部门变更,符合法律,而许宅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规定未经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也未有变更,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吗?希望有关部门给与答复
这是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希望广大看官评论下,他这二件变三件的房屋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