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0782民初13929号案件审理进展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我是浙0782民初13929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龚燕(联系电话:18857951777)。现就本案审理中存在的程序停滞、延期理由牵强、法官疑似区别对待、纵容被告不当行为等问题实名反映,恳请您介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核心事实
我因购买家具遭遇材料严重不符,于2024年8月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于2025年3月16日正式立案。本案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无争议空间:
- 1:合同约定明确:合同载明家具材料为“爱里古夷苏木”,并明确“以次充好,退一赔三”的违约条款;
- 2:被告违约事实确凿:被告实际交付的家具存在三重不符——部分主体为“赛鞋木豆”、部分仅以“爱里古夷苏木”为面皮、部分混杂“赛鞋木豆”与不知名杂木,完全背离合同约定;
- 3:鉴定佐证充分:经法院委托,已完成合同真实性及木材材质鉴定,鉴定结果直接证实被告违约,不存在事实模糊情形。
二、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
1:申请重新开庭无回应,案件长期停滞
2025年6月30日庭审后,我发现家具五金配件亦与合同约定不符,遂于7月7日通过微法院正式申请重新开庭。但此后,承办法官既未出具书面答复,也未进行口头告知,案件彻底陷入停滞,直至9月16日法定审限期满,仍无任何进展,我的合理诉求被完全搁置。
2:延期理由牵强,与核心争议脱节
9月19日,经多次主动联系法院后,才被告知以“案件复杂(产品数量和价格存在分歧)”为由,将案件延期6个月审理。该理由完全无法成立:
- 3:核心争议与延期理由无关:本案核心是“被告是否违反材料约定”,而非“数量和价格”。被告材料不符的违约事实已由鉴定确认,“退一赔三”约定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与木材价差无任何关联,不应以此拖延案件;
- 4:基础信息核查严重滞后:产品数量是确定赔偿金额的基础,案件已开庭数次,却直至审限届满仍未落实;且从7月7日申请重新开庭到9月16日审限结束,长达80天的时间里,法院未采取任何措施核实数量、价格,却在审限届满后以此为由延期,明显违背常理。
(三)延期程序涉嫌违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普通程序案件延期需经本院院长批准,且应在审限届满十日前申请。但本案中,法院未提前告知任何延期计划,仅在审限届满后3天才告知结果,程序是否合规存疑,更让我怀疑是否存在利用时间差为被告创造不正当操作空间的可能。
(四)法官疑似区别对待,纵容被告不当行为
庭审及案件推进中,法官的言行明显偏向被告,公平性存疑:
- 1:关键证据被忽视,对我方无端嘲讽:被告当庭污蔑我“合同造假”,但后续鉴定确认合同为真,对这一证明被告不实陈述的决定性证据,法官全程闭口不谈;而当我客观说明“鉴定合同中交货日期约定的盖章前后顺序记不清”时,法官却直接嘲讽“现在又说记不清了”。
- 2:纵容被告律师蛮横行为,限制我方陈述权:当我们要求被告出具成品家具材料说明时,被告律师当庭撒泼,称“不知道是什么材料,鉴定不负责”,面对此行为,法官未作任何制止;而我的律师仅想对之前的陈述补充说明,法官却立即打断,并表示“怎么这么搞笑”,直接剥夺我方陈述权。
- 3:放任被告提供不实证据,浪费司法资源:1:被告数次列表制图,故意缩小“爱里古夷苏木”与“赛鞋木豆”的价差,并提供阿里巴巴某店铺作为“依据”。我主动与该店铺沟通,证实两种木材价差较大,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但相关证据未被认可;
- 2:被告几次恶意截取聊天记录中的某一句话作为证据,企图改变事实!对被告违背事实提供伪证、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法官从未制止或追责。
三、我的诉求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因程序问题长期拖延,被告不当行为未被约束,不仅大幅增加我的时间成本与诉讼负担,更让我对司法公平性产生极大担忧。恳请上级领导:
- 1:督促义乌市人民法院核查本案延期的合法性、合理性,确认是否存在程序违规;
- 2:要求法院立即推进案件审理,就“产品数量和价格”明确核查期限与具体方式,及时回应我的合理诉求;
- 3:监督承办法官依法履职,纠正区别对待行为,对被告不实陈述、提供伪证的行为进行核查,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避免程序空转,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致敬礼!
反映人:龚燕
日期: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