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金某花法官您好!
我是(2025)浙0782民初13929号的原告龚燕,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合规性、证据采纳合理性及司法公正性相关问题,特向您提出如下核心质疑,恳请予以书面答复:
- 1:被告曾在庭审中污蔑我合同造假,后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已出具明确结论确认合同真实性!鉴定结论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至关重要,为何您在后续审理中始终未就该关键鉴定结果进行当庭释明,亦未在庭审记录或审理意见中予以明确回应?
- 2:既然鉴定结论已确认合同真实有效,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材质为“爱里古夷苏木”,但被告实际交付的材质为“赛鞋木豆”,该行为已构成典型的以次充好违约。在此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以次充好,退一赔三”违约赔偿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能否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
- 3: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应是“被告交付的家具材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爱里古夷苏木’”,但您在审理过程中却过度聚焦于“爱里古夷苏木”与“赛鞋木豆”的价差问题。我方已向法庭提交与被告提供的木材经销商的询价截图,该证据可直接证明两种木材存在显著价差,为何该证据未被法庭采纳?您在审理中认定“两种木材差价不清楚”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
- 4:听闻您说压力较大,该情况是否属实?若情况属实,此压力是否会影响您对本案的中立、公正审理,进而损害司法公正及我方的合法权益?
- 5:庭审中,被告曾数次利用作表列图的方式,刻意缩小“爱里古夷苏木”与“赛鞋木豆”的实际价差,而您在审理中也持续强调价差问题,偏离案件核心争议。请问这是您与被告事先沟通好而表现出的默契感吗?本案的审理方向及重点是否存在为偏向被告而“量身定制”的情况?
- 6:被告在举证阶段,多次提交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不实证据,该行为明显违背举证规则,浪费司法资源。为何您从未对被告的该种不当举证行为予以制止,亦未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训诫或其他处理?
- 7:在庭审调查环节,我方要求被告提供成品家具的具体材质说明时,其委托代理人当庭撒泼以“不知道材质,你们自己鉴定,我们不负责”的蛮横回应,您未对该不当行为予以制止;而当我方律师补充提交木材材质沟通记录以还原事实时,您却直接打断发言,并作出“怎么这么搞笑”的不当评价,导致关键事实未能完整陈述。为何您可以纵容被告代理人的蛮横行为,却对我方的法定陈述权利作出限制?
- 8:纵观案件审理全程,您对原告与被告的态度存在明显差异,对被告的不当行为多有纵容,对我方的合理诉求及举证却多有质疑和限制。该行为是否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被告曾在庭审外宣称“已找过关系”,此情况是否导致本案审理存在偏向被告的不公正情形?
- 9:本案审限届满后,您以“案件复杂”为由决定延期审理6个月,但既未提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我方延期计划,也未说明延期的具体理由,直至审限届满3天后,经我方主动电话询问才告知延期事宜。该延期程序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及延期审理的法定要求?此番延期是在为被告创造不正当的操作空间吗?
- 10:关于本案中家具的数量及价格分歧,案件已审理超过一年,且已召开数次庭审,这么基础的问题都没有搞清楚吗?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我方发现定制家具的五金配件存在严重问题,并于7月7日在微法院提交《重新开庭申请书》,但直至审限届满的80天内,您未对该申请作出任何处理,也未告知我方处理进展;却在审限届满后,以案件复杂,数量与价格有分歧为由决定延期审理。该处理方式明显违背常理,您作出此决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综上,为保障本案审理的公正性、合法性,维护我方的合法诉讼权利及实体权益,恳请您就上述10项质疑内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敬礼!
龚燕
202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