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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涉事医疗机构(**医院)对外宣传其医务人员具备原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皮肤科任职履历,经向杭州市卫健委核实确认(民呼我为事项编号:WX20260413N6KPFNHH),该医生无在该院执业注册经历。医疗机构主观存在故意,虚构、伪造医师从业资质履历进行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作出就医选择。本人基于其虚假宣传的医师资历产生就医信赖,前往该院就诊,并支付医疗费用?元,其行为已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涉事医院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医师)资质作不实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就医选择造成实质性影响,构成虚假广告,应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

 

2. 202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服务、从业人员资质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依据本法第二十五条追责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涉事医院以虚构医师资历方式误导本人作出消费行为,主观存在欺诈故意,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支持民事赔偿。

 

三、行政诉求

1. 虚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a. 由市监局责令涉事医院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及虚假商业宣传,在相应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

b.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c. 若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虚构医师资质、误导多人就医),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侵害消费者权益(《消保法》第五十六条):

a. 由市监局责令涉事医院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b. 没收其违法所得(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产生的违法所得);

c.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民事赔偿(《消保法》第五十五条):

a. 依法认定**医院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b. 支持主张退一赔三的合法诉求,即责令涉事医院退还全部医疗费用?元,同时支付三倍医疗费用(?元×3=!元),合计应赔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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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日友好可以万岁。坑害同胞必须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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