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明确午休不计入工作时间的,企业需保证员工在该时间段可自由支配、自由活动。不可要求员工在午休时间工作。如企业确有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员工在休息时间工作的,企业应支付相关加班费。
若企业明确规定,午休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员工可以弹性安排此段时间。如企业确有生产经营需要,员工需协调好午休时间和工作时间。
小李是某便利店的售货员,公司明确每天工作时间共8小时,白班是8点到17点,中午有1个小时的用餐时间。入职后,因人手紧张,小李在用餐期间还必须留在柜台前,一边吃饭一边工作。但公司在计算工资时却将这1个小时扣除了。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矛盾争议。
仲裁机构认为,小李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公司扣除1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
以此类推,午餐/午休时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应当满足三个要素:一是工作时间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工作时间经过规章制度告知,三是工作时间应当排除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
一般情况下,公司都会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里对“工作时间”与“午休时间”进行区分。如果公司没有区分“工作时间”与“午休时间”,那么就要看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安排了。
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至下午6点,那么可以推断出中间的一个小时就是休息时间。这种情况,员工有一个小时午休时间。
工作时间为早上10点至下午6点,或者早上9点至下午5点,那么也可以推断出八小时工作时间已经包含了“午休时间”。这种情况,员工就没有一小时午休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