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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义乌市委叶帮锐书记、义乌市公安局祝朝晖局长的公开举报信
我是稠江街道喻宅村村民喻景华,联系电话:13515896367。
现就稠江派出所办理的本人两起故意损毁财物案件,如实向两位领导反映情况,恳请予以重视监督。
义公(江)立告字〔2026〕08376号,报案时间2026年5月18日
义公(江)立告字〔2026〕08987号,报案时间2026年5月25日
2026年5月18日,我承包的稠江街道黄道岭(流清塘村)地块内,果树、甘蔗及各类农作物,被喻宅村喻某财指使人员使用挖机故意损毁,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我当即报警。
接警之后,稠江派出所民警仅到场简单拍照,未及时开展现场勘验,也未第一时间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后续派出所出具义公(江)行终止决字〔2026〕00405号《终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理由写为“其他报案人不配合作笔录”。
对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事由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终止调查的法定情形,这份终止调查决定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我就此向承办民警提出异议,承办人口头答复称“下面人搞错了”,但这份文书至今没有撤销,案件就此停滞。
正是由于第一起案件没有得到依法处置,2026年5月25日,同一地块内,我的鸡棚、果树再次遭到喻某财指使挖机损毁,再次产生经济损失5000余元。我再次报警报案。
本次出警到场人员仅有两名协警,无正式民警到场处置。之后我前往派出所制作笔录,出现单人询问的情形,我陈述的部分关键案情没有完整记入笔录,办案人员沟通态度粗暴。
两起事件造成我的财产损失累计已超过5000元,已经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属于公诉案件。案件办理期间,我多次主动向派出所递交现场照片、财产损失明细,反复书面、口头申请开展现场勘验清点、委托第三方做财物价格鉴定,申请调取监控、排查作案人员。
但是派出所始终没有开展现场勘验,也未委托价格认定。农作物、果树属于易灭失物证,实物现已不复存在,关键证据固定工作未能及时完成。
办案过程中,办案民警以及派出所领导未优先推进侦查取证工作,多次反复劝说我接受调解和解。我已多次明确拒绝调解,坚持要求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两起案件长期搁置,侦查工作停滞,群众受损的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我实在难以接受。
基于以上事实,我郑重提出8项诉求:
1、依法撤销义公(江)行终止决字〔2026〕00405号违法的终止调查决定书;
2、请求将两件案件并案处理,全面重启调查,立即开展现场勘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财物损失开展价格鉴定;
3、依法调取监控录像、走访相关证人,查清全部案件事实。根据查实结果,该予以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刑事立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4、对本案接处警流程不规范、违法出具终止调查文书、单人询问笔录、怠于开展取证工作等办案问题开展核查;
5、对承办民警王某诚在本案当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渎职问题进行核查。
6、改变单纯依靠调解“和稀泥”的处理方式,依法保护群众的私有财产安全,防范再次发生恶意损毁财物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
7、据我掌握线索,喻某财在本村还存在多起侵害村民财产的事件,包括处置侵占他人移动房、损毁村民承包期内樟树等情况,其是否涉嫌寻衅滋事、是否涉农村恶势(扫黑除恶)力,恳请相关部门一并对上述线索予以核查。
8、依法书面向本人告知案件处置结果,保障受害人的知情权。
本人以上陈述全部属实,手中留存立案告知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材料,随时可以配合各部门调查核实。
恳请领导体察民情、为民做主,督促本案能够依法、公正办理。
反映人:喻景华
2026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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