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申请判后答疑及重新答复申请书
<!----><style type="text/css">html{font-size:375%}</style><link href="https://pics-app.cnyw.net/static/publish/css/style.css?v=20240712" rel="stylesheet" position="1" data-qf-origin="/static/publish/css/style.css?v=20240712"><!-- 付费贴--> <div class="preview_article "> <!----> <p class="empty_paragraph"> </p><p>承办法官:针对贵院此前作出的答疑内容,申请人认为该答疑未正面回应核心争议、逻辑矛盾、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且对我此前提出的多项关键问题未予答复、回避审理,现依法再次申请贵院就以下全部问题作出书面、明确、合法的答复,恳请依法纠正错误认定,公正审理本案。</p><p>一、关于成品家具违约及鉴定程序问题</p><ol><li>1:我未坚持申请鉴定,是因商家已在《材料说明》中自认成品家具为赛鞋木豆,证据确凿无需鉴定;法院既采信该自认,却不认定成品家具材质违约,采信证据与裁判结果自相矛盾,显失公正。</li><li>2:法官答复称“成品家具系实物销售”,但展厅仅展示家具款式、颜色,我购买的家具并非直接拉走展厅样品,材质应以商家宣传、销售承诺、微信聊天记录为准。</li><li>3:赛鞋木豆与爱里古夷苏木外观高度相似,普通消费者无法肉眼分辨,若仅凭肉眼即可认定材质,国家设立专业木材鉴定机构毫无意义;商家正是利用信息不对称以次充好。</li><li>4:被告已自认材质不符,依法应由商家举证证明交付符合约定,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不审理成品家具违约问题,颠倒举证责任、违反法律规定。</li></ol><p>二、关于“黑檀木196色”及设计方案认定问题</p><ol><li>1:2023年12月18日的设计方案我从未签字确认,仅为商家单方草拟文件,不具备合同效力,法院强行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合同订立的法律原则。</li><li>2:时间顺序明显颠倒:12月18日商家单方设计方案标注“赛鞋木豆、爱里古夷苏木复合板”,12月25日我签字确认的正式报价单却统一写“黑檀木196色”(除柜体材质外),在后的正式合同效力高于在先单方草稿,法院倒果为因认定事实,逻辑完全错误。</li><li>3:报价单明确载明“黑檀木196色”,依法应解释为材质为黑檀木、色号196,判决书却强行曲解为仅指颜色,割裂词义、违背合同解释规则。</li><li>4:商家在《设计方案》与《产品报价单中》对同一产品标注不同材质,绝非疏忽,而是蓄意设局、隐瞒材质、诱导消费;法院不仅不追究欺诈,反而为商家文字游戏背书,显失公正。</li><li>5:答疑中“结合网络查询”认定木材属性无任何法定依据,司法裁判应依据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合同约定,网络内容杂乱无权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li></ol><p>三、关于柜门违约范围认定问题</p><p>柜门为整体计价、整体交付、整体使用,手写合同明确约定“柜门为爱里古夷苏木”,未注明“仅边框为爱里古夷苏木”;法院拆分认定、仅追究边框责任,明显缩小违约范围、减轻商家责任,判决不公。</p><p>四、此前未予答复的核心问题(需一并书面答复)</p><ol><li>1: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销售、经理多次明确自认“黑檀木就是爱里古夷苏木”,该电子证据为何未被采信?法律依据是什么?</li><li>2:法院仅截取申请人7月3日初步疑虑,无视7月8日销售方再次确认房间门为爱里古夷苏木的完整记录,为何片面截取证据、不审查完整语境?</li><li>3:法院采纳未签字、多版矛盾、页码混乱的设计方案作为定案依据,该材料依法是否具备证据资格?</li><li>4:判决认定铰链与柜门边框差价1.2万元,具体计算明细、单价、公式是什么?差价依据何在?</li><li>5:149个铰链中113个不符合约定,属于严重违约,为何未依法判令更换或重作?违约责任畸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li><li>6:案涉场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陈x虎配偶楼x芳,大量货款转入其个人账户,系夫妻共同经营、财产混同,为何不追加其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适用依据是什么?</li><li>6:被告虚假承诺、以次充好、多次自认后反悔,完全符合欺诈构成要件,为何不认定消费欺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li></ol><p>五、再次申请事项</p><ol><li>请贵院就上述全部问题逐一书面答复,明确事实依据、证据采信理由及法律适用依据;</li><li>请依法纠正此前答疑中的错误认定,重新审查成品家具违约、材质认定、柜门违约范围等核心争议;</li><li>请秉持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公正处理。</li></ol><p>申请人:龚燕2026年3月20日</p> <!----></div>法官大人:让我来告诉你,“赛鞋木豆”能不能叫作“黑檀木”,
《红木与名贵硬木家用家具用材鉴赏》(海凌超、徐峰 主编)权威介绍
一、作者背景(国内顶级木材鉴定专家)
1. 徐峰: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广西大学教授、木材鉴定“福尔摩斯”
从事木材学研究40年
广西大学林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技术负责人
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聘专家
国内公认顶级木材鉴别权威
2. 海凌超:国家家具质检中心(广东)高级工程师
长期从事家具木材检测、标准制定
国家级家具质检机构专家
二、出版社与奖项(国家级权威)
化学工业出版社(国家级权威科技出版社)
本书获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优秀图书二等奖
内容严格依据 QB/T 2385-2008《深色名贵硬 法官在答疑中称“结合网络查询”认定赛鞋木豆为黑檀木,但我查阅权威专业书籍《红木与名贵硬木家用家具用材鉴赏》(海凌超、徐峰主编),书中明确记载:
赛鞋木豆的规范俗称是“斑马木”,并非黑檀木
黑檀木(爱里古夷苏木)与赛鞋木豆(斑马木)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木材,价值、密度、纹理、产地均有明显区别。
网络信息杂乱无权威,而本书是国家级木材鉴定专家编写、行业公认的权威工具书,司法裁判应以专业书籍、国家标准为准,不应以网络内容作为定案依据。
商家与法官均以网络信息混淆木材名称,属于概念误导、事实认定错误,恳请依法纠正。 路过 感谢法官,让我年过半百,还要在深夜苦读专业典籍,只为拆穿一场文字游戏;
感谢法官,让我耗尽脑细胞反复求证,只为证明网络不是司法依据;
感谢法官,让我明白,普通消费者要一句公道,竟要如此费力。 感谢金法官的恩赐,让我在维权路上越走越远 别天天逼叨逼叨的,你以为法院是你家开的,你说对的就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