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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7 09: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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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引才留才环境,切实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广泛的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和《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义委发〔2017〕18号)精神,现就做好人才购房补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国家级引才工程及特支计划入选者);
3.省部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第一、二层次,省级引才工程及特支计划入选者);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人员;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浙江省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人员;
6.硕士学历学位(全日制脱产取得)人员;
7.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8.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或浙江省核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人员。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含聘任制公务员)按学历学位享受人才购房补助政策。由企业自主评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仅限在该企业工作时申报有效。
(二)适用条件
1.在义工作且信用良好及以上;其中第1类人才每年在义实际工作时间累积不少于3个月,其他人才应全职在义创业就业。
2.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两处及以上不动产(含网签备案),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政策,1999年7月20日后未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的情况。
3.2-8类人才还需同时满足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已在用人单位缴纳养老(垂直部门缴纳医疗)保险。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义工作,其中申报时连续社保缴纳时间2年及以上的,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义工作5年及以上;社保缴纳时间未满2年的,承诺服务年限=7年-已服务本市用人单位年限。距法定退休时间5年以上,且服务本市年限不少于7年。
二、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向政府申请购房补助的,政府以购房优惠的方式给予购房补助,优惠标准为:
1.1-3类人才140万元以内;
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博士学历学位人员80万元以内;
3.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人员50万元以内;
4.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人员40万元以内;
5.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30万元以内;
6.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或浙江省核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人员20万元以内。
实际购房优惠额在优惠标准限额内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个人符合多项条件的、夫妻双方均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三、相关规定
1.人才购房补助资格实行年度定额制,每年集中申报1次,申报名额及申报时间另行通知。申请人购房补助资格1-6类人才优先安排;7-8类人才按累计在义缴纳社保月数优先,月数相同的持有不动产数少的优先顺序安排。已取得购房补助资格,但未在有效期内购房的人才,连续申报不得超过两次。
2.享受本政策人员不再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农村有机更新、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住房政策。
3.享受人才购房补助的所购住房,1类人才5年内、其他人才承诺服务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1类人才5年后、其他人才承诺服务年限期满后需交易、转让、抵押的,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其购房后在义累计社保缴纳情况后(通过挂靠方式缴纳的社保年限不予计算),由市自规局办理解除限制的相关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房的交易、转让、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
4.未履行承诺服务年限的,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回购房补助。应退回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总额×(在义乌实际服务月数÷承诺服务月份)。承诺服务年限按社保缴纳时间认定(1类人才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自签订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算。
5.申报补助前的在义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购房补助资格申报截止时间。1类人才的在义工作时间按所在单位认定、工资发放材料、个税缴纳记录、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等确定,其他人才的在义工作时间按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缴纳时间计算。人才购房补助资格有效期为1年。
6.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须为义乌市注册的单位。
7.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购房补助资格并获得购房补助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个人信用降一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5年享受所有人才政策资格。
四、申请程序
(一)资格审查流程
1.申报。申请人通过“浙里办APP”中的“义乌i人才”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
2.初审。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其他申报人员由所在镇(街道)审核,主要审查申请人员实际工作情况。
3.联审。市人才办、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建设局、自规局、民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审核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联审通过人员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人员为具备购房补助资格人员。
(二)购房优惠办理流程
1.具备人才购房补助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选定安置房(义乌市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后,由房产开发公司出具选房意向书,选房意向书中应明确房产面积、房产单价及房产总价等信息。如需办理银行按揭的,需向银行申请人才房预审,将银行出具的预审单递交至城投公司;如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才房预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城投公司提供《人才房预审通过名单》。
2.申请人凭房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选房意向书向城投公司申请购房,由城投公司核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人购房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将拟购房产所需房款(不含政府补助款)一次性存入城投公司账户视为向政府申购。如需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需将最低首付款(不含政府补助款)存入城投公司账户。
3.城投公司根据选房意向书核定申请人所交款项后,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产开发公司出具收款凭证(含补助金额)。
4.申请人拟购房备案至城投公司后,城投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申请人需继续在义服务年限、无法履行服务年限的将相应资金退回财政、申请人享受人才购房优惠后不再享受其他政府住房政策等条款)。根据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将所购房产安置给申请人。
5.城投公司填写购房情况,初核最终优惠额度后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复核最终优惠额度,向市财政局申拨优惠资金至城投公司指定账户。城投公司将购房款支付给房产开发公司,申请人与房产开发公司共同申请将所购商品房的备案变更至申请人。
需办理贷款的,申请人凭购房合同、安置协议、收款收据、首付款支付凭证等材料申请按揭或公积金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
6.所购商品房交付备案后,申请人交纳相关税费,申请将所购商品房直接登记至申请人名下,市自规局在附记中明确承诺服务年限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
五、部门职责
人才购房补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购房补助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购房补助资格审核的组织工作;确认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纳年限,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复核最终优惠金额,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负责审核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除外);办理购房合同备案。
自规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办理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权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上注明交易限制;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会同各镇(街)审核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农村有机更新、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批建)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教育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普通高校学历学位取得真实性及全日制取得情况取得方式并出具审核结论。
民政局、档案局、法院: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财政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市机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含监管企业)的人才购房补助申请的初审。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含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人才购房补助实际工作情况审核;配合建设局、自规局审核申请人享受政策性住房、批建宅基地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城投公司:负责落实人才购房相关事宜;确定申请人购房时间、所购房屋总价、初审最终优惠金额,向各相关部门实时推送购房人员信息。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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