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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保障居民用电安全和权益,近日,义乌市发改局作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实施价费分离,实行“电价+服务费”模式,必须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规定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标示充电电价和服务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规定明确,对于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物业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环节主体间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558元/千瓦时)计收充电电费。报装主体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高峰时段(8:00至22:00)0.588元/千瓦时,低谷时段(22:00至次日8:00)0.308元/千瓦时。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快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规定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规定鼓励发挥国企的示范引领作用,倡导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服务等环节主体单位,主动让利,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减轻群众充电负担。 “我们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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