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毛陈村会计龚明献的
举报信
举报人:龚辉相,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联系电话:15805796661,住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毛陈村1组
被举报人:龚明献,男,中**员,联系电话:13806794675,现任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毛陈村会计、义乌市毛陈村水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举报请求
1. 恳请贵机关对龚明献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侵占村集体资产、违规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 督促佛堂镇纪委对前畈140亩田地块村里资金发放等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事实与理由
一、承包合同造假,集体资金脱离监管
2019年3月20日,龚明献以村会计身份与毛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2份承包合同:
- 新店殿后珍珠田12亩(2019.3.20-2023.3.19),承包款12000元;
- 八米机耕路边8.4亩珍珠田(同期限),承包款15200元。
仅2个月后(2019.5.20,其又以)同一8.4亩地块签订第3份承包合同(2019.5.20-2023.5.19),承包款15260元。
上述承包款均以“现金一次性付清”为由,未存入“农村集体三资账户”;村民要求出具收款凭证时,龚明献竟用2018年龚裕民的承包款凭证是田租混淆(二者承包时间、主体均不同),刻意规避资金监管。
二、侵占集体收益,违规套取补贴
1. 承包款流失:2014-2017年龚文中承包新店殿后地块,2017-2020年续包期间村集体未收承包款,地块长期荒置;2024年5月仅补交新店殿后承包款2608元,远不足应缴金额。
2. 违规获利:非粮田化整治时,龚明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退回27个月承包款6750元;同时侵占国家青苗费48000元(存在果树评估虚报);前畈140亩地块由外地户承包后,龚裕民向外地户转租部分地块种树苗并获取补贴、青苗费共139071元。
三、上级部门履职不力,举报无回应
2023年10月起,我多次向佛堂镇纪委(原书记楼亮、现任书记陈彬)、义乌市纪委举报上述问题,不作为,乱作为,但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及书面答复,相关人员存在推诿塞责、偏袒被举报人的情况。
本人保证举报内容真实,愿配合调查并承担法律责任,恳请贵机关依法处理,维护村集体权益。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龚辉相
2026年1月3日
村务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龚辉相,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毛陈村1组。电话:15805796661
申请事项
请求村两委依法书面公开2016年度至2023年度以下所有村务: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10、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作为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毛陈村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对村集体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包括财务收支情况在内的各项重要事项,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及《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之规定。特向村委会提出上述村务公开的申请,恳请依法给予书面公开。
如贵委未能及时书面送达上述村务信息,申请人将保留通过诉讼、复议、控告、举报、检举等方式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此致
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毛陈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龚辉相
2026年1月3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针对贵镇于2026年1月9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本人特提出异议:
一、答复书未详细核查龚明献任村会计期间(2016-2023年)的资金流向。尤其是龚文中承包土地涉及的补贴问题,根据村民反映,2016年政府因建设西路征收龚文中承包的1.2亩土地时,村里曾通过会议记录明确同意延长其承包期一年半作为补偿,但实际未发放补偿。龚文中承包期间本应享有补偿,而龚明献补交承包款,两者存在明显矛盾。答复书未说明补贴资金的实际去向,也未核查会议记录等关键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不完整。二、答复书对龚明献涉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描述过于笼统,未列举具体证据(如财务单据、决策文件)。也未说明是否核查了龚明献在土地承包管理中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基于上述异议,本人恳请贵镇: 1、重新核查举报内容,重点补充资金流向、补贴发放及会议记录的调查; 2、公开2016-2023年村务资金使用明细,确保村务透明; 3、若确认违规,依法追究龚明献的法律责任。
此致敬礼! 异议人:龚辉相
联系电话,15805796661
2026年1月15日附:2026年1月9日的答复意见书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