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龚燕系(2025)浙0782民初13929号案件当事人,现就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问题实名客观反映,所有内容均有合同、报价单、聊天记录、鉴定报告、付款凭证佐证,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一:本人在义乌某家具店购买40多万元全屋定制及部分成品家具,双方明确约定材质为爱里古夷苏木(黑檀木),实际却被以赛鞋木豆以次充好,属于明显违约欺诈。该案审理后,我对判决存在八大严重疑问:
- 故意回避核心违约事实:成品家具违约完全不提,判决对锦尚系列成品家具(沙发、床、圆桌等)材质违约问题未审理、未评价、未判决。双方明确约定为爱里古夷苏木,实际为赛鞋木豆,属于根本违约,却被完全忽略。
- 二:故意将赛鞋木豆与爱里古夷苏木混为一谈,事实认定严重错误。爱里古夷苏木与赛鞋木豆是学名、科属、价格、品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木材。销售聊天记录明确说明:爱里古夷苏木=黑檀木,赛鞋木豆=乌金木。但审理中强行将两种不同木材笼统认定为都可称作黑檀木,无视双方约定与木材科学分类。
- 三:合法有效的聊天记录不被采纳,且不说明理由。我与商家多名员工的聊天记录、内部培训资料均明确确认材质为爱里古夷苏木,属于法定有效证据,但判决直接排除、不予采纳,也不给出任何理由,严重违反证据规则。
- 四:故意去掉“木”字,强行曲解合同文字。报价单明确写的是“黑檀木196色”,材质与颜色分栏清晰,依法应理解为:材质=黑檀木,色号=196。但审理中强行把“黑檀木”拆成“黑檀”,故意去掉“木”字,歪曲理解为仅指颜色,不指木材本身,完全违背合同文义、常识与交易习惯。
- 五:断章取义、割裂聊天记录,片面认定事实。仅截取我在鉴定报告出来之前的一句疑问,就否定房间门材质约定,无视后续商家再次明确承诺“锦尚系列全部为爱里古夷苏木” 的完整证据,认定明显不客观、不公正。
- 六:对严重违约行为处罚畸轻,明显偏袒。全屋149个铰链中100多个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大面积根本违约,但判决仅赔偿少量差价,不判令更换、重做,未体现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 七:采用未签字、未生效的设计方案作为定案依据。判决采纳的设计方案未经我任何签字确认,文件本身注明“需消费者签字生效”,且存在版本冲突、页码混乱、材质不一致问题,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八:漏判实际收款人,责任主体认定错误。大量货款直接转入经营者个人账户,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收款,依法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未被追加承担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本人诉求
我作为普通消费者,花费40多万却遭遇以次充好,维权艰难。我尊重法律、相信公平,现依法如实反映情况,只讲事实、只摆证据、不造谣、不诽谤、不人身攻击。
恳请相关部门依法监督核查,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正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所述内容100%真实,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