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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全体房东、租客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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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浙江省政府官网公布《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治安信息登记制度,治安信息包括

(一)居住房屋地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出租人、承租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租期。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租期是指承租人实际入住时间、离开时间。

 

出租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一)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数字化应用系统端口报送。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转报出租人报送的信息。

(办法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转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的基层工作组织报送。

 

办法规定
  • 出租人出租居住房屋,应当核对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不得将居住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

  •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化信息。鼓励出租人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 出租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居住房屋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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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
  • 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居住房屋出租信息、接受出租预定的,提供居住房屋出租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居住房屋出租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和房源的真实信息,并依法将相关信息与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共享。

  • 出租人、承租人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网络平台经营者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获悉的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不得非法买卖、公开或者提供给他人。

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居住房屋出租信息发布者身份信息核验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部门按照《住房租赁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置。


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来源 | 浙江省公安厅

综合 | 爱义乌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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