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官网公布《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居住房屋地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出租人、承租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租期。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租期是指承租人实际入住时间、离开时间。
(一)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数字化应用系统端口报送。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转报出租人报送的信息。
(办法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转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的基层工作组织报送。
出租人出租居住房屋,应当核对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不得将居住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化信息。鼓励出租人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出租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居住房屋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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