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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陈镇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我家阳光棚的实名举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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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方勇刚,男,1980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5198004093119,住址: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杜门村楼家坞新区14号,联系电话:13995584788。

 

被举报单位: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春林村下沿

负责人:王鑫(镇长)

一、基本事实

举报人在自家农村私房一楼及顶楼搭设了阳光棚,被人恶意举报。2026年7月24日,大陈镇人民政府镇长王鑫组织约40余名工作人员,出动大型吊车等机械设备,在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未出具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我家的阳光棚实施了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限制了我家人的人身自由,禁止我们正常活动,造成家人右袖损伤、肩关节盂唇损伤。经了解,整个大陈镇范围内类似阳光棚有数百上千家,但镇政府仅对我一家实施了强制拆除。 

二、被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

(一)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必须严格遵循以下法定程序:

1. 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明确载明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

2. 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告知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

3.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成;

4.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

5. 等待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

6. 实施强制拆除。

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缺失,均构成程序违法。然而,被举报单位在拆除前: 

- 未出具任何书面《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未履行任何书面催告程序;

- 未听取我的陈述和申辩;

- 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 未进行任何公告;

- 未告知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被举报单位直接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完全剥夺了我的法定程序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二)适用法律错误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已被2024年9月27日新颁布的《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取代,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执法主体无权或越权执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强制拆除的批准权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并不具备独立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无权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被举报单位在未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属于典型的越权执法。

 (四)选择性执法,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据了解,大陈镇范围内类似的阳光棚有数百上千家,但被举报单位仅针对我家实施强制拆除,对其他大量相同情形的违建长期不予处理。选择性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对不同的违法主体采取不同的执法态度和方式,有选择地对部分违法者进行处罚,而对其他类似违法者不予处罚。被举报单位的行为明显构成选择性执法,违背了《行政法》的平等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

 (五)拆除过程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被举报单位的工作人员限制了我及家人的人身自由,禁止我们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被举报单位在无任何法律依据和法定手续的情况下限制我家人身自由,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造成国家资源浪费

被举报单位为拆除一处阳光棚,出动40余名工作人员及大型吊车等机械设备,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国家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也反映出被举报单位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和不当性。

(七)不能仅凭村民举报作为唯一执法依据

执法应当以法律法规,客观事实为根本标准我了解本次拆除我的阳光棚,起因是他人举报。但群众举报只能作为线索,不能直接作为实施强拆的执法依据。执法机关处置任何事项,核心依据必须是现行的法律法规、现场客观事实,需要完整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不能仅凭单一举报就针对性拆除。我希望政府说明,针对我是案件完整调查取证材料有哪些,如何仅凭举报就认定我违建,必须强制拆除。

三、举报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郑重提出以下诉求: 

1. 依法确认被举报单位的法律适用错误,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3. 依法赔偿因违法强拆给我造成的财产损失,恢复原样;

4. 依法赔偿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给我及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医药费等;

5. 责令被举报单位立即停止选择性执法行为,对全镇范围内同类阳光棚依法平等处理。

此致

敬礼

 

举报人:方勇刚

联系电话:13995584788

日期: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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