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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领导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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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委王浩书记、省公安厅杨青玖厅长:

您好!

我是义乌市稠江街道喻宅村村民喻景华,联系电话:13515896367。现就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办理的两起故意损毁财物案件,如实反映案件办理中的违规问题,恳请领导予以监督,依法公正处置。

案件立案信息:

①义公(江)立告字〔2026〕08376号,报案时间:2026年5月18日

②义公(江)立告字〔2026〕08987号,报案时间:2026年5月25日

2026年5月18日,我在稠江街道黄道岭(流清塘村)承包地块内种植的果树、甘蔗及各类农作物,被喻宅村喻某财指使人员动用挖机故意损毁,本人初步估算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事发后我当即报警。稠江派出所民警到场仅简单拍照,没有及时开展现场勘验,也未第一时间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后续派出所出具义公(江)行终止决字〔2026〕00405号《终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理由记载为“其他报案人不配合作笔录”。

对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事由不属于法定可以终止调查的情形,这份终止调查决定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我就此向承办民警提出异议,承办人口头答复称“下面人搞错了”,但该文书至今没有撤销,案件就此停滞。

正是第一起案件没有得到依法处置,2026年5月25日,同一地块内我的鸡棚、果树再次遭到喻某财指使挖机损毁,本人初步估算新增经济损失5000余元,我再次报警。本次出警到场人员仅有两名协警,没有正式民警到场处置。之后我前往派出所制作笔录时,出现单人询问的情形,我陈述的部分关键案情没有完整记入笔录,办案人员沟通态度粗暴。

两起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本人初步估算累计超5000元,已经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属于公诉案件。案件办理期间,我多次主动向派出所递交现场照片、财产损失明细,反复以书面、口头形式申请开展现场勘验清点、委托第三方做财物价格鉴定,申请调取监控、排查作案人员。但是派出所始终没有开展现场勘验,也未委托价格认定。果树、农作物属于易灭失物证,如今实物已经不复存在,关键证据固定工作未能及时完成。

办案过程中,办案民警以及派出所领导没有优先推进侦查取证工作,多次反复劝说我接受调解和解。我已多次明确拒绝调解,坚持要求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两起案件长期搁置,侦查工作停滞,我的财产受损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基于以上全部事实,我郑重提出八项诉求:

1.依法撤销义公(江)行终止决字〔2026〕00405号适用法律错误的终止调查决定书;

2.请求将两件案件并案处理,全面重启调查,立即开展现场勘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财物损失开展价格鉴定;

3.依法调取监控录像、走访相关证人,查清全部案件事实。根据查实结果,应当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刑事立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4.对本案接处警流程不规范、违法出具终止调查文书、单人询问笔录、怠于开展取证工作等办案问题开展核查;

5.对承办民警王某诚在本案当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渎职问题进行核查;

6.改变单纯依靠调解“和稀泥”的处理方式,依法保护群众的私有财产安全,防范再次发生恶意损毁财物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

7.本人另有线索,喻某财在本村还存在多起侵害村民财产的事件,包括处置侵占他人移动房、损毁村民承包期内樟树等情况,恳请相关部门一并核查相关线索,研判是否符合相关案件查处条件;

8.依法书面向本人告知案件处置结果,保障受害人的知情权。

本人以上陈述全部属实,手中留存立案告知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材料,随时可以配合各部门调查核实。

2026年9月22日,我已在稠州论坛向义乌市委叶帮锐书记、义乌市公安局祝朝晖局长公开举报,但案件依旧立而不查、久拖未办。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恳请省委王书记、省公安厅杨厅长体察民情、为民做主,督促本案依法、公正办理,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不受侵害。

反映人:喻景华

2026年0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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