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8日,在义乌某村喻某财以耕地功能恢复为由,将我种植在其他行政村承包地块的蔬菜瓜果、果树全部损毁,损失约一万元,我向当地某所报案并立案。执法人认为这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5月25日,在同一地块的鸡鸭鹅及棚再次遭到损毁,损失约一万元,再次报案、立案,当天前往某所笔录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某所受案后至今搁置,拖而不办,对损失财物不按规定价格评定,而一味要求我调解。
另外,5月21日某所主办人王某诚对第一起案件以“其他报警人不配合做笔录”为由,出具了终止调查告知书,这是否符合某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仅记录个人真实遭遇,合理表达依法办案的诉求,一切以官方最终调查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