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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追究线索核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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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追究线索核查申请书

 

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青院长

请院长阅批,转督察室依法立案核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

 

申请人:潘成桂,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

身份证号:3307191978072

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望府街 917 号

现住址:浙江省兰溪市xxxx22号

联系电话:18267029

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01040

 

被线索调查人:

吴艳萍(二审审判长)、宋文茹(二审承办法官)、范继军(二审合议庭审判员)

所在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1.?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对三名被调查人在(2021)浙07刑终166号案件二审审理中违反审判职责的线索立案核查;

2.?经查证存在故意违法履职行为的,依规启动法官惩戒程序,追究司法责任;涉嫌职务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3.?书面告知本人线索受理、调查过程及最终核查结论。

    事实与线索

 

本案二审开庭时间:2021年5月6日,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吴艳萍、承办法官宋文茹、审判员范继军。三名法官共同参与庭审、证据核查、合议庭评议并出具二审裁定,存在多项故意违反审判程序、隐瞒案件材料、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纪事实:

 

一、审判长吴艳萍故意隐瞒证据调取结果,篡改庭审笔录,剥夺当事人举证权利

1.?辩护律师已于2021年4月19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调取第一次和第二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2021年5月6日庭审中,

公诉人主张我当庭翻供,称我在公安阶段供述过产生与徐聪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我当场否认该笔录记载,并当庭再次请求法庭调取、核查三江派出所提审视频。审判长吴艳萍当庭明确答复:法庭会去核查,让我无需重复陈述。

2.?法庭于开庭次日(5月7日)向江南公安分局三江派出所调取录像,公安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载明讯问监控已被系统覆盖、无法调取。该份关键书证被合议庭私下留存,未当庭出示、未组织质证、未告知申请人与辩护律师,刻意隐瞒该证据灭失的核心事实。

3.?庭审笔录延后至5月10日才交由我核对签字,笔录内容被人为删减:删掉了我当庭申请调取录像、审判长承诺核查录像这一关键庭审内容。合议庭在裁判文书中仅以“口供已经本人签字捺印”为由驳回取证申请,完全回避已经调取录像、录像灭失这一重要事实。

4.审判员范继军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本案评议并共同出具二审裁定,对上述证据核查、评议事项共同负有审查职责,一并提请核查其评议意见。

 

二、承办法官宋文茹在接待申诉期间,刻意隐瞒事实,强行要求删除谈话录音,非法限制当事人固定证据

    

本人于2023年6月5日服刑期满后,专程向宋文茹核实录像核查情况。谈话历时两个多小时,宋文茹长时间回避、隐瞒调取录像的事实;在被逼无奈后才告知我:法庭早已调取材料,公安出具了录像灭失的书面说明。

谈话过程中,宋文茹发现我正在录音,随即呼叫多名法警到场,强制要求我删除原始录音,并提出以交付《情况说明》原件作为交换条件,换取我删除录音。我提前将录音通过微信备份留存,原始录音与备份至今完整保存。

该行为属于刻意阻挠当事人固定申诉证据,严重侵害当事人申诉权与取证权,属于办案纪律违规行为。

 

三、合议庭对案件核心疑点证据拒不审查,违背证据规则草率定案

 

1.?本案DNA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未检出能够证实发生性关系的混合生物物证,客观上不具备性行为发生的物质痕迹。

2.?被害人徐聪多份笔录关于事发过程、体位、擦拭、血迹等关键情节前后反复矛盾,证言真实性严重存疑。

我在二审庭审中多次提交上述证据疑点,合议庭未依法开展证据核查,未对矛盾证言予以排除,片面采信控方口供定案,未尽到法定证据审查义务。

 

四、关键无罪笔录被隐匿,二审全程未纳入审理范围,导致事实审查严重缺失

 

2019年11月19日婺城区检察院讯问笔录:我明确答复办案人员“没有发生性关系”;当笔录写成“产生性关系冲动”时,我当场更正:仅有抚摸想法,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意图。

该份笔录属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的核心无罪材料,长期被办案机关隐匿,直至2024年5月经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后才交付律师,且检察官明确要求律师不得将笔录交给本人。

二审审理期间,该笔录没有移送至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出示、没有组织质证;合议庭未发现这份关键证据缺失,未责令控方补充移交案卷材料,造成二审证据链条残缺,事实审查流于形式。

 

综上,本案存在以下履职违法线索:法庭已经启动调取程序、拿到录像灭失的情况说明却刻意隐瞒;庭审笔录删减我方当庭诉求与审判长承诺事项;宋文茹法官在接待申诉人过程中,强制要求删除录音,阻碍当事人固定证据;合议庭对应当核查的证据拒不核查,对关键无罪材料隐匿不质证,严重违反审判程序。上述情形完全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中,故意隐瞒证据、篡改笔录、不作为取证、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追责情形。

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审判人员故意隐瞒案件材料、篡改庭审笔录、应当调查取证而故意不予取证、严重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故意向合议庭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3.《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质证、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庭审记录如实制作的强制性规定。

 

附件清单(一一对应事实)

1.?二审庭审笔录摘抄(证明当庭申请调取录像、审判长口头承诺核查);

2.?金华市江南公安分局出具的录像灭失《情况说明》(核心书证);

3.?2019年11月19日检察院讯问笔录(关键无罪证据);

4.?DNA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辩护人2021年4月19日提交的《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

6.?2023年6月5日与宋文茹法官谈话录音完整文字转录稿(录音原始载体与备份完好);

7.?本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申请人:潘成桂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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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被害人徐某陈述多处核心事实前后矛盾、反复更改,

真实性存疑,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被害人徐某在2019年11月9日、11月10日公安询问笔录,2020年5月18日一审庭审、2026年1月26日婺城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当中,多处关键事实反复变更、互相冲突:

1. 关于所谓性行为后带出血迹的虚假陈述

徐某在公安首次询问笔录中陈述,床单上有和申诉人发生性关系后拔出阴茎所带出的血迹。但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3号检材为卧室被子上可疑斑迹,仅检出申诉人潘成桂的精斑,未检出徐某血迹。该鉴定结论直接证实徐某该部分陈述虚假,不存在其所称发生性关系并带出血迹的情形。

2. 关于“女上男下”体位的陈述矛盾,有违强奸案件常理

徐某在公安第一次笔录中陈述:是潘成桂将其翻到身上、第二次笔录又说:就朝我比划了一下,让我在他上面发生性关系的意思。潘成桂在下、徐某处于上位(女上男下);但其庭审中对于体位转换的过程、是谁主导变换体位,表述前后不一致。

如果确系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强奸行为,一般难以形成该体位;加之申诉人当时已经醉酒、意识不清,后来又睡着了,由申诉人控制、翻转被害人形成该体位,明显不符合客观常理,进一步印证其陈述真实性存疑。

3. 关于申诉人案发时状态:2019年11月9日笔录,徐某陈述我全程清醒;2019年11月10日笔录,徐某称我醉酒快要睡着、意识迷糊;2020年5月18日一审庭审,先说我醉酒昏睡,后改口称发生行为时我是清醒的;法庭上徐某陈述:“……我就把餐巾纸放在他那个上面……然后他就醒过来了,让我把纸递给他,他自己擦掉的”2026年1月26日法院询问笔录,徐某再次确认事发时我是清醒状态。前后陈述相互冲突,若我当时已经昏睡,客观上无法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

4. 关于暴力侵害、项链扯断情节:徐某称我拉扯项链,对其实施侵害;但全部案卷材料中,徐某身上没有任何抓痕、勒痕、体表伤情,项链仅断裂,颈部无对应擦伤。其所陈述暴力侵害行为,没有客观伤情证据予以佐证。徐某当庭确认:全过程我没有暴力、没有言语威胁。

5. 关于擦拭纸巾情节:2019年11月10日公安笔录,徐某陈述事后拿纸巾为我擦拭下体;一审庭审徐某改口,称只是扔给我一张纸巾,不存在擦拭行为;2026年1月26日法官询问笔录,徐某又承认拿纸巾给我擦拭。该关键情节多次反复,陈述极不稳定。

6. 关于路上双方十指相扣牵手情节:2019年11月9日笔录,徐某认可路上双方主动牵手;后续笔录又试图描述为被强行拉扯。如果是违背其意愿的侵害,路上主动牵手的情节,与其指控逻辑互相矛盾。

7. 关于徐某本人衣着细节:徐某对自身衣物描述多次反复,时而称身穿塑身衣、单薄裤袜;时而称穿西装外套、背带,一会说有丝袜,一会说没有丝袜。2026年1月26日笔录,徐某自述穿着高档塑身衣,有没有丝袜已经记不清。对于贴身衣物这类直观细节记忆反复变化,陈述可信度低。

8. 关于住处附近茶楼的客观事实:徐某一开始陈述住处附近没有茶楼,但我方律师实地调查证实,徐某居住地几百米范围内即有多家茶楼,属于刻意隐瞒客观事实。

综上,被害人徐某多处核心陈述前后反复、互相冲突,其陈述真实性存疑,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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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一案现多重审理疑点:新证据浮现、关键材料缺失、录音灭失引争议

浙江金华一案现多重审理疑点:新证据浮现、关键材料缺失、录音灭失引争议

 

 近日,当事人就金华本地一起旧案,持续依规向各级司法部门提交复查、监督申请。随着两份关键新材料陆续获取、公开,原审案件中证据不完整、材料未移交、审理程序瑕疵、证据解读偏差等多处疑点逐步显现,引发不少市民关注与讨论。 一、两份关键新材料浮出,足以动摇原审事实认定 目前本案出现两份原审阶段已形成、但未当庭质证、后期才得以调取的重要材料,属于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依据。 第一份:2019年11月19日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笔录 该笔录由当地检察部门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制作,完整记录当事人的主观辩解:明确否认存在相关主观意图,仅认可短暂亲昵接触行为。 这份能够直接区分主观意图、影响案件定性的核心笔录,原审全程未随案移交、未当庭出示、未质证、未告知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直至2024年5月,经律师多次书面申请,相关部门才予以查阅,且明确要求材料不得转交当事人本人,流程明显反常,不符合常规办案规范。 第二份:侦查同步录音录像无法调取的情况说明 本案原审定罪核心,来自两次关键阶段的讯问笔录。二审审理期间,法庭曾当庭表示会核查对应同步录音录像。 庭后相关部门调取材料后出具书面说明:案涉关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无法查找、无法恢复,无法核对笔录形成的真实过程。 这份能够直接核实讯问合法性、笔录真实性的关键材料,二审审理阶段未出示、未质证、未告知当事人,直接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证据核对、异议申辩的合法权利,审理流程存在明显瑕疵。 根据司法审理相关规定:裁判作出前,办案机关已收集、但未质证、且足以改变事实认定的材料,属于合法的复查新依据,本案两份材料完全符合相关情形。 二、DNA客观物证解读存偏差,客观鉴定结论不支持原审指控 原审留存的DNA司法鉴定意见,是本案最中立、最客观的物证依据,但原审审理中未完整、客观采信鉴定结论。 本案司法鉴定结果明确: 1. 被害人相关拭子、贴身衣物,未检出当事人精子DNA;2. 全案所有生物检材,未检出双方混合体液、混合生物痕迹;3. 仅在被褥、纸巾上检出当事人少量精斑,无任何对应女方生物痕迹匹配。 结合常识与司法鉴定逻辑:若确实存在指控的行为及伤情描述,必然会留存双方混合生物痕迹。本案客观物证完全无对应痕迹支撑指控内容,客观物证结论与原审事实认定存在明显冲突。 三、被害人多份陈述前后反复、多处矛盾,稳定性不足 被害人在多轮询问、庭审、后续核实过程中,关键事实描述多次更改、前后冲突,核心细节不稳定,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 血迹相关描述矛盾被害人曾陈述行为结束后带有血迹残留,但DNA鉴定未检出对应血迹痕迹,物证直接与口述内容不符。2. 行为体位描述反复前后笔录对于体位、谁主导动作、过程细节描述多次变更,说法不一,与常理逻辑存在出入。3. 当事人状态描述混乱对于当事人案发时是清醒、醉酒、昏睡状态,被害人在不同时间的笔录、庭审中说法反复变更:时而称全程清醒,时而称醉酒迷糊、昏睡,关键状态无法固定。若当事人确属昏睡状态,客观上无法完成指控行为。4. 所谓肢体冲突、拉扯细节无物证支撑口述存在拉扯、肢体接触情形,但全案卷宗无任何体表伤痕、颈部擦伤、破损痕迹佐证,仅有项链断裂描述,无对应伤情印证。且被害人当庭确认:全程无暴力、无言语威胁。5. 擦拭纸巾情节多次改口对于事后纸巾擦拭细节,多次笔录、核实中反复更改说法,行为细节记忆混乱、前后不一致。6. 同行相处情节自相矛盾案发返程路上双方相处状态描述反复,从主动牵手到被迫拉扯,前后逻辑冲突,与指控情境不符。7. 贴身衣着细节记忆模糊反复对案发时自身穿着衣物、是否有丝袜等贴身细节,多次描述不一致,直观记忆不稳定,可信度不足。8. 周边环境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害人曾陈述住处周边无茶楼,经实地核实,居住地附近数百米内存在多家茶楼,属于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表述。 综上,被害人核心案情陈述多处反复冲突,关键细节无法固定,言词证据稳定性严重不足,依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核心依据。 四、侦查阶段流程存疑,关键录像无法溯源、笔录存在争议 本案原审定罪依赖的核心讯问笔录,当事人全程坚持与本人真实表述不符。 根据办案规范,当事人持续辩解的关键讯问环节,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档备查、随案移送核对。但本案核心讯问录像全部无法调取,相关说明理由前后不一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无同步录像核对、当事人全程异议、内容存在争议的笔录,依法不具备完整的合法效力,不应单独作为定罪依据,侦查取证流程存在明显瑕疵。 五、两级检察监督履职存在滞后,疑点未得到有效核查 针对本案录像缺失、笔录存疑、证据不完整等问题,当事人已多次依规申请监督核查:2026年4月,向区级检察部门提交监督申请,无明确答复;2026年7月,向市级检察部门提交复核申请,材料处于搁置状态; 此前最高检层面收到相关线索后,已批示属地核查,但属地两级检察部门至今未完成核查、未出具结论、未落实监督纠错。同时本案关键无罪关联材料长期未完整移交,导致案件疑点长期无法查清。 六、一、二审审理存在多项程序瑕疵,审理公正性存疑 梳理全案流程,本案审理阶段存在多处明显程序不规范问题: 1. 一审合议庭组成不合规:一审庭审主审人员不具备法官任职资质,由人民陪审员违规主导庭审、评议及判决工作,审判组织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2. 出庭公诉履职不规范:一审在册公诉人员未实质参与庭审核心工作,庭审主要工作由助理代为完成,履职流程不规范。3. 二审未公示关键材料:二审明知核心录像灭失、证据存疑,但未依法公示、质证、核查,未启动证据异议核查程序。4. 当事人合法调证申请被驳回:律师及当事人合法取证、调证申请未被采纳,取证权、申辩权未得到充分保障。5. 庭后核实遭遇不当限制:当事人服刑结束后,向二审法官核实案件疑点,遭遇谈话干预、要求删除留存记录,严重影响当事人正常申诉维权权利。 七、本次依规复查不属于重复诉求,属于全新证据重启核查 当事人此前曾向市、省两级法院提交复查申请,此前复查被驳回的核心原因是关键新材料尚未获取。 此前当事人未掌握:2019年11月19日关键无罪笔录、录像灭失官方说明这两份核心依据,材料不完整、疑点无法完整呈现。 本次是取得全新法定证据、全新事实理由后,依规重新提交的合法复查程序,不属于重复诉求,完全符合司法再审立案审查条件。 结语:期待依法重审核查,还原案件真相 综合全案客观事实:DNA客观物证不支持指控、被害人陈述大量矛盾、关键同步录像缺失、核心无罪证据长期未移交、侦查及审理多重程序瑕疵。 原审定罪证据链存在明显断点,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目前当事人已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提交复查申请与监督材料,期待上级司法机关依规: 1. 启动案件再审审查,重新核查全案事实与证据;2. 对侦查取证不规范、关键材料缺失问题依法监督纠正;3. 对证据移交不全、监督缺位问题依规核查整改;4. 彻查全案程序瑕疵,维护司法严谨与公平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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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0: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标题:一桩旧案的多重疑点,恳请依法公正复查

各位网友好,我是(2020)浙0702刑初236号案件当事人。案件判决之后,后续陆续调取到此前原审没有出示、没有质证的新材料,由此发现案件在证据、程序上存在诸多疑点,现依规向相关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和大家理性交流案情疑点,不造谣、不偏激,一切以证据和法律规定为准。

一、两份重要新证据,原审未移交、未质证
1、2019年11月19日审查逮捕讯问笔录
这份笔录形成于检察审查逮捕阶段,里面记录了我当时的辩解内容,对案件定性有重要影响。但是这份材料在一审、二审期间,没有移交给法庭,没有当庭出示质证,我和辩护律师在审理阶段都不知情。直到2024年5月,经过多次申请,律师才得以查阅。

2、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无法调取的书面说明
我在庭审当中多次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用来核对笔录内容是否和我当时的原话一致。后续相关单位出具书面说明,说明该同步录像已经灭失、无法恢复。该情况在二审当中没有向我和律师告知,也没有当庭质证。
按照办案规范,嫌疑人作出无罪辩解的讯问,应当录制同步录音录像、刻录光盘、随案移送。录像灭失,导致笔录真实性无法核验。

二、DNA鉴定物证结论,和指控事实存在冲突
本案DNA司法鉴定意见是客观物证。鉴定结果显示,相关检材当中,没有检出可以证实发生指控性行为的混合生物痕迹;仅检出我的精斑,没有对应的女方生物痕迹。
客观物证没有形成支撑指控的证据链,和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存在矛盾。

三、被害人多份陈述关键细节前后不一,证言稳定性不足
被害人在不同阶段的笔录里,关于血迹、事发体位、过程细节、事发时我的状态、事后情节等多处核心描述反复变化,说法前后冲突。部分陈述和DNA物证结论相悖。
言词证据本身反复多变,按照证据规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四、一审审理存在程序方面的问题
1、一审审判长邵波身份为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要求。
2、开庭时登记出庭公诉人并未实质主导庭审质证、辩论,主要庭审发言由检察官助理完成;我当庭申请调取三江派出所讯问视频,未得到法庭回应。
3、我多次当庭申请调取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用于核实笔录、排除非法取证疑点,法庭没有准许、没有核查。
4、2019年11月19日这份关键笔录没有随案移送,承办法官负有案卷审查义务,但未能发现这份无罪关联材料缺失。
判决生效之后,我向邵波提交新证据,对方口头承诺出具书面判后答疑材料,后续却一直没有兑现。

五、二审阶段的相关疑点
二审开庭时,我当庭提出录像核查申请,审判长当时答复会核查录像。后续公安出具录像灭失说明,该材料没有质证,庭审笔录里相关申请内容也没有记载进去。
案件办结后,我找二审承办法官核实录像事宜,沟通过程中对方发现我在录音,要求删除录音,对我固定申诉证据形成阻碍。

六、多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核查进展缓慢
今年4月,我向婺城区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7月向金华市检察院继续申请监督。此前最高检收到线索后批示属地办理,但至今没有形成书面核查结论,相关疑点没有得到厘清。

七、本次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诉
之前向法院申诉被驳回的时候,我还没有拿到录像灭失说明、2019年11月19日这份笔录两份关键材料。现在有新证据、新理由,依照法律规定,再次提交复查申请,符合再审审查受理的条件。

总结:
综合来看,本案存在客观物证不支撑指控、被害人陈述多处矛盾、关键同步录音录像灭失、重要笔录原审没有移交质证、一、二审存在多项程序瑕疵等问题。定罪证据链存在断点,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目前我已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交司法责任核查以及案件复查材料。我始终相信法治,希望相关单位能够依照法律规定,重新核查全案证据,查清案件疑点,守住公平公正。欢迎大家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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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法官 女的 比例是不是越来越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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