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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蝶舞、飞扬

[曝光投诉] 蟠龙二期集聚一户一套的安居保障房,车位10w/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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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9 06:58: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佛堂镇政府
市财政的400元/平的补贴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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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9 07:11: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政策解答
公开日期:2013年08月08日点击查看详细目录信息 +
  1.推行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推进城乡融合,改善居住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市品位。
  2.新的政策坚持予民于利,如何理解?
  答:新的政策,坚持予民于利,从六个方面来体现:
  一是从规划来看,把地理位置好的地块规划为集聚小区。
  二是从居住环境来看,实行生产生活功能完全分离,同时新社区功能配套齐全,极大地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
  三是从房产价值来看,参加新社区集聚后农户的房产价值不减,甚至增加。
  四是从房产性质来看,高层公寓和产业用房都属于国有出让土地,可交易可抵押,交易时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参加集聚建设的农户除了房租收入外,还可通过抵押贷款盘活资产,创造更大的利益。
  五是从财政补助来看,市财政加大了补助力度。
  六是从享受的权益来看,参加集聚建设的农户可享受城镇居民养老、医疗、就业等保险,享有城镇居民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同等权利,并继续享有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除宅基地以外的其他权益。
  3.各街道内哪些村庄适用本办法?
  答: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都适用本办法(各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另文再发),共计311个村。分布如下:
  稠城街道:西力、抱湖塘、大王、王牌、草塘沿、赵宅、兴中、共和、寺后盛、长春、畈田王、殿山、竹佳里、屋基、田畈、楼西塘、大塘下、下骆宅、下沈、江北下朱、十里牌、联平、东前王、白塘畈、前黄宅、新塘下、九如堂、桥头、东岗山、杏园、全宅、罗店、官端前、齐街、尚经、西界、溪前、毛竹园、过溪楼、下西陶、下兆、殿前、洛店、东象山、立碑塘、六石塘、思古塘、荷叶塘、上周、祖科塘、西罗店、八足坎、下华店、清塘、下娄店、云溪、西张、麻车、江村、白岸头、洪界、东大鲁、花园下、湖塘、东付宅、宗宅
  江东街道:永胜、樊村、五爱、梅湖、桥东、鲇溪、金村、前成、后成、青岩刘、宗塘、赤塘、龚大塘、端头、东新屋、青口、西陈、下朱、下王、后湖、塔下洲、孔村、山口、西谷、侯儿、下傅、下湾、尚仁、江干、大湖头、东山头、石塔头、九联、徐村、西赵、毛店、后房、青岩傅、潘村、下麻车、上麻车、张村、马村、新兴、沙溪、西塘、南山、青南、白莲塘、观音塘、船埠头、江南、后园、永何、前流、供店、红星村、金星村、平畴、大元
  稠江街道:东畈、大水畈、城店、贝村、童店、楼下村、黎明、松门山、下门、新屋、大路金、稠关、后申塘、龙回、八角井、杨一、杨二、杨三、东王界、上崇山、崇山、江湾、下柳、羊角山、官塘下、官塘、下沿塘、柯村、新村、喻宅、水冰塘、古姆塘、下何宅、高庚、前仓、贾里、诸宅、象山、官清畈
  北苑街道:石桥头、曹道、下山头、游览亭、复兴、后明塘、下仓、新后付、高桥、杨街、楼宅、留雅、何麻车、星火、黄杨梅、沈村、上里角塘、下里角塘、莲塘、季宅、柳一、柳二、柳三、塘坦、清溪、上莲村庄、前洪、金三脚、王高畈、万村、畈东、宇宅口、楼店、大三里塘、小三里塘、茂后
  后宅街道:上河、上洪、山塘、杜元、溪坦、洪华、十二山头、后里、叶宅、何界、下畈、下余山、遗安、前毛店、西何、李祖、陈宅、曹村、三川塘、俊塘、万界、宅一、宅二、宅三、全备、上周、洪家、后余、后毛店、马踏石、马交塘、雅楼、大方、岭脚、上方、倪村、塘下、杨畈田、黄宅、下万、大傅宅、北岭塘、鹤田、苏街、西关田、深塘下、吴宅、下旺、红糖畈、坞灶、广口、湖门、三里店、新华
  廿三里街道:东新、八足塘、下娄、石柱下、下朱宅、如甫、后乐、陈陀、何宅、西田畈、麻车塘、上社、光耀镜、朱村、廿三里、埠头、东莲塘、深塘、后义、东陈、楼山塘、陶店、派塘、活鱼塘、西澄、李宅、钱塘、王店、葛塘、张思
  城西街道:益公山、七一、塘下郑、六甲里、西方、夏演、何泮山、流大塘、夏迹塘、五星、西俞、双溪、五一、枫溪、六一、新江、东红、西毛店、横塘、山翁、于宅、殿口、横山、蒋母塘、桥头、井头徐
  4.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对象是哪些?
  答: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对象是:(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2)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士官;(3)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4)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5)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可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5.城乡新社区建设的实施主体是谁?
  答:城乡新社区建设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政府成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由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建。
  6.目前我市确定哪几家房地产公司进行代建?
  答:绿城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联合工程公司。目前市政府已与绿城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7.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置换模式是什么?
  答: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安置。
  集聚建设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高层公寓的同时,剩余可置换权益面积还可以在同类地段继续选择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置换。高层公寓用于保障集聚建设对象基本住房需求,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用于增加集聚建设对象的财产性收入。
  8.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按什么标准置换?
  答:(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按1︰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为高层公寓面积(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2/5为产业用房面积(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选择按每人175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为高层公寓面积,2/5为产业用房面积。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根据家庭人数、现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情况,确定选择置换标准。
  (2)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按1︰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为高层公寓面积,2/5为产业用房面积。
  9.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之间的置换比例是多少?
  答: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之间可以按比例置换,其中:
  高层公寓置换产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2;
  高层公寓置换商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0.6;
  高层公寓置换商务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1;
  产业用房不得置换高层公寓;
  产业用房置换商业用房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0.3;
  产业用房置换商务楼宇的比例为最高不超过1︰0.5。
  10.高层公寓因户型关系凑套超过部分如何处置?
  答:因户型关系超过部分(最高不超过置换标准的8%)按市场评估价置换。
  11.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分别建在什么地方?
  答:产业用房一般指全市统筹规划建设的多层厂房和仓储物流用房等。商业用房一般指高层公寓集聚小区的裙楼商业用房。商务楼宇一般指全市统筹规划建设的商务办公用房。
  根据功能区块清晰、人口集聚适度、服务半径合理、功能配套齐全要求,体现地理位置优化、尽量予民于利的选址原则,每个镇(街道)都规划新社区建设高层公寓,全市共规划了64个集聚区。多层厂房一般建在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仓储物流用房一般建在物流园区内。
  新社区专项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制订。
  12.高层公寓的基本户型有哪几种?
  答:高层公寓的基本户型初步确定为70平方米、105平方米、140平方米、157平方米四种。也可根据需要建设一些特大户型房。
  13.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出让还是国有划拨?
  答:属于国有出让土地,可交易可抵押。
  14.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如果出让,是否要补交出让金?
  答:不需要。
  15.参加集聚的对象,在选择置换模式时,是否可不选高层公寓,只选产业用房或商业用房或商务楼宇或货币置换?
  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选择高层公寓的面积最少不低于人均30平方米,保证居者有其屋。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将3/5高层公寓面积按比例置换成其他类型用房或货币安置。
  16.是否可跨镇(街道)置换?
  答:可以跨镇(街道)置换,如镇与镇、镇与街道、街道与街道等之间都可进行跨区域安置,但只允许由价值低的区块向价值高的区块置换。安置比例根据置换地块之间的土地级差来确定。
  17.村级集体组织成员的高层公寓置换价格如何计算?
  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产置换价格分别采用优惠价、项目综合成本价(含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公建配套等)和市场评估价,高层公寓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享受优惠价(为项目综合成本价的80%)置换,其余部分按项目综合成本价置换;因户型关系超出部分(最高不超过置换标准的8%)按市场评估价置换。
  18.非村级集体组织成员的房产置换价格如何计算?
  答: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置换房产按项目综合成本价置换,因户型关系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置换。
  19.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的置换价格如何计算?
  答: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按照项目综合成本价(含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公建配套成本等)置换。
  20.在分家立户或离异分户时,新的政策对析产有何规定?
  答:为防止分家立户或离异分户时析产不均衡,新政策明确:因分家立户或离异分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集聚建设对象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少于35平方米的,以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按1: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不得选择按每人175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为高层公寓面积,2/5为产业用房面积。
  21.市财政对参加新社区集聚建设有何补助政策?
  答:新政策中,市财政加大了补助力度。财政补助主要包括集聚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费、代建费、奖励资金、农户过渡补助费、置换房购置优惠、物业补助等。
  (1)集聚建设项目建筑设计费、代建费用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2)整村拆除奖励800万元。
  (3)在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中,需占用原有村庄建设用地并拆除原有房屋的,对拆除房屋的村级集体组织成员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过渡补助费。
  (4)市财政按高层公寓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这块资金由市财政结算给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由公司补助到建设成本内。
  (5)物业费补助。物业费用第一个三年全额补助,第二个三年补助60%,第三个三年补助30%。
  (6)建高层的各项减免费用。
  同时政策还明确高层公寓置换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享受优惠价(为项目综合成本价的80%)。优惠部分的资金,由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多余房产市场出让进行平衡。
  22.整体全部拆除旧房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市政府有如何优惠政策?
  答:坚持以奖代补,对工作力度大、在规定期限内整村全部拆除旧房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村庄规模给予适当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3.如何理解“可置换权益流转交易”?
  答:为解决部分农户的建房资金问题,政策明确集聚建设对象可将部分置换权益面积进入市场合法买卖。
  24.哪些村可优先参加集聚建设?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村庄,优先参加集聚建设:
  (一)重点工程项目涉及需整体搬迁的村庄;
  (二)城市建设规划即将开发建设的村庄;
  (三)土地已基本被征收的村庄;
  (四)其他确需部分予以置换的村庄。
  25.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建成后,如何进行分配到户?
  答:集聚项目完成后,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镇(街道)组织房屋产置换工作。集聚建设对象按优先顺序选择房产,并根据置换协议支付费用。具体分配方案由各镇(街道)制定,报市社区建设办审核后实施。
  26.在集聚建设过程中,参加集聚建设的村,是否需要制订实施操作细则?
  答:不需要。
  27.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的置换面积,是否含公摊面积?
  答: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的置换面积含公摊面积。
  28.产业用房分到户后如何进行管理?
  答:鼓励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在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公开招租。
  29.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实施程序有哪些?
  答: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实施程序:1.集聚建设对象、置换权益面积报批;2.初步确定置换方式;3.制订方案;4.签订置换协议;5.项目规划建设;6.房屋拆除;7.收回宅基地;8.房产置换;9.资产清算,档案移交。
  30.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由谁承担?
  答:由参加集聚建设的对象承担。但从置换之日起,业主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可结合实际情况,第一个三年给予市财政全额补助,第二个三年补助60%,第三个三年补助30%。
  31.新政策出台后,哪些村可以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答:新政策公布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旧村改造,而且已经拆除旧房、完成定点放样、部分已开工建设的村庄,可以按原批准方案执行,保持原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性质不变,其中高层公寓的建设用地可以按规定程序征收为国有划拨土地。
  32.引导实行全高层房改造的村,全高层改造后节余的土地如何办?
  答:引导类的村因实行高层改造的节余建设用地,由政府组织公开拍卖,出让所得按规定计提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后全额拨付给镇(街道),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村集体给予补助和奖励,最高不超过拨付金额的50%,用于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33.新政策出台后,哪些村列为引导全高层改造村?
  答:新政策出台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旧村改造,而且旧房已部分拆除或已完成部分批次改造的村庄,积极引导实施全高层改造,审批对象、置换基数、置换面积可以按原批准方案执行,并可以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性质可以转为国有划拨土地。
  34.新政策出台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如何办?
  答:新政策出台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村庄,继续实施“空心村”改造、农村综合整治、“异地奔小康”工程等,资金补助按原政策执行。
  35.新政策出台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是否还可继续开展村庄整治建设?
  答:新政策出台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内、一定时期内规划没有启动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村庄,坚持实用原则,由镇(街道)提出意见,报市农办审核后可以启动美丽乡村建设,优先保障饮用水、污水治理等基本民生项目,资金补助按原政策执行。
  36.新政策出台后,适用范围内仍按原批准方案执行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新农村建设补助政策?
  答:新政策出台后,适用范围内仍按原批准方案执行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享受新农村建设补助政策。
  37.新政策出台后,已动工建设的高层,是否继续享受市政府补助优惠政策?
  答:新政策出台后,已动工建设的高层,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市政府补助优惠政策。
  38.市社区建设办与市农办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全市农房改造工作和“异地奔小康”工程由社区建设办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由市农办负责。
  39.新政策出台后,市政府对“异地奔小康”工程的补助优惠政策是否会改变?
  答:新政策出台后,市政府对“异地奔小康”工程的补助优惠政策不变。工程建设中引入品牌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品牌代建公司进行代建的,建筑设计费、代建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40.新政策出台后,实施集聚建设的镇(街道)、村各自要做哪些工作?
  答:新政策出台后,实施集聚建设的镇(街道)主要做好分户审批、土地征迁、房产分配以及与村组织和农户的对接工作;村级组织主要做好群众发动、组织旧房拆除等与农户的对接工作。
  41.参加集聚建设村民变市民后,是否享有原村级组织成员在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权益?
  答:参加集聚建设的农户可享受城镇居民养老、医疗、就业等保险,享有城镇居民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同等权利,并继续享有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除宅基地以外的其他权益。
  42.夫妻一方是居民户,一方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是否可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答:不可以。
  4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如何处置?
  答:超过部分不再安排。
  44.规划区范围内已依法批准开展“空心村”改造的村,是否也要参加集聚建设?
  答:义政发〔2013〕43号文件下发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空心村”改造的村,旧房已拆除、已完成分户报批、已选位或定点放样的农户,允许其按批准的方案执行。条件成熟的,要积极引导向高层公寓集聚。义政发〔2013〕43号文件下发后,在中心城区和镇规划区范围内集聚建设的村,不再继续推行“空心村”改造政策。
  45.规划区范围内的住房特困户是参加新社区集聚建设还是按原政策执行?
  答:义政发〔2013〕43号文件下发前,旧房已拆除、已完成分户报批、已选位或定点放样的住房特困户,允许其按批准的方案执行。条件成熟的,要积极引导向高层公寓集聚。义政发〔2013〕43号文件下发后,在中心城区和镇规划区范围内集聚建设的村,住房特困户审批暂缓。
  46.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户,是参加新社区集聚建设还是按原拆迁安置政策执行?
  答:已进场施工的重点工程涉及拆迁的农户,凡在2013年9月20日前与所在镇(街道)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旧房拆除的,按市政府原批准安置方案执行。安置地块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相对集聚。条件成熟的,要积极引导向高层公寓集聚。未进场施工的重点工程涉及拆迁的农户和已进场施工的重点工程涉及拆迁的农户在2013年9月20日前未与所在镇(街道)签订拆迁协议并拆除旧房的,均按照《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义政发〔2013〕43号)执行。
  47.什么是土地级差?
  答:土地级差是指土地级别差价。通俗讲:土地自身的价格,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以及土地用处的角色转换,期间带来的价格差异。根据义乌现状,全市范围内参照基准地价模式对所有农村划分若干个级别,不同级别间存在地价的差别。具体为异地置换发生在不同级别间时存在土地级差。
  48.如何理解市场评估价?
  答:主要是指在评估时完全参照地产交易的成交价所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价格。
  49.如何理解权益保护价?
  答:可获得新社区改造用地指标权益者在实际可享受的用地面积转化为货币时,政府为保护相关权益者的利益所确定的最低保护价。本概念类似于现在的粮食收购保护价。
  50.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后,是否还可继续享受村级商服用房政策?
  答:村级商服用房与土地征用挂钩,当土地征用后人均不足0.2亩,经市政府批准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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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ZF现在不管民生只管经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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